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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DING INTERCONNECTION INFORMATION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Oct 3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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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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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 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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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 一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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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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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通鼎互联”、“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通鼎互联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于2016 年10 月27 日出具的《关于对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 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97 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出具本回复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回复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回 复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回复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重组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回复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重组所涉各方 的主体资格、转让标的、有关决议、承诺函及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其他文件,并对 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访谈、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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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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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回复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交易各方、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 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回复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回复意见如下:
一、问题1、报告书披露,你公司终止收购浙江微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 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终止该交易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合规性,你公司及交易 对方是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一)终止收购收购浙江微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具体原因、合理性和 合规性
1、上市公司对预案批露方案进行了调整
经核查,2016 年6 月7 日,通鼎互联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预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分别收购百卓 网络100%股权及微能科技100%股权。
2016 年10 月17 日,通鼎互联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后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次方案调整后,上市公司仅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百卓网络100%股权,不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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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微能科技100%的股权。本次方案调整构成对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上市公司 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为基准,重新确定了发行股份及募集 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亦随之做了相应的调整。
2、上市公司不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微能科技100%股权的具 体原因
2014 年以来,通鼎互联先后收购苏州瑞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2%股权、 杭州数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股权、南京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等 资产,初步实现了通鼎互联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布局。从长远看,通鼎互联通过 传统通信业务建立起的与运营商的长期合作关系将有助于现有移动互联网业务 的整合与持续发展,实现与通信业务的协同效应,打造公司未来发展的新增长点。
微能科技主营移动互联网积分运营业务,通鼎互联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收购微能科技100%股权的初衷在于深化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布局,提高公 司未来的盈利能力。
预案披露后,通鼎互联管理层对微能科技100%股权的估值以及本次并购的 可行性进行了进一步论证。微能科技的竞争优势在于打通了积分发行方和积分商 品供应方之间的连接,微能科技的发展目标是建立一个通兑通换的积分运营平 台,为各类积分发行方、积分商品提供方、拥有积分的消费者及有精准营销需求 的各类商家企业提供一个移动互联服务平台。在平台打造的过程中,微能科技需 要逐步拓展和积累积分发行方、积分商品供应方等企业资源,并逐步向积分消费 者推广和培养积分消费习惯,这是一个需要时间日积月累循序渐进的过程。预案 披露后至本次草案披露前,尽管微能科技的业务在持续推进开展,但发展速度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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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预评估时的预测稍有延缓。现阶段如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微 能科技100%股权,对于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持续而稳定的回报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和风险,因此出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 司决定本次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微能科技100%股权。
另一方面,在移动互联应用快速发展,积分运营市场逐渐被盘活的背景下, 微能科技的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因此在兼顾收益可期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下,通鼎 互联决定根据微能科技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以现金收购其51%的股权,以较 低的对价实现对微能科技的控股合并,既获得新的业绩增长点,同时又不摊薄上 市公司股东的权益,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
3、上市公司不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微能科技100%股权的合 理性
以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综合考量通鼎互 联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布局以及微能科技的商业模式存在渐进性特点等一系列 因素,通鼎互联于本次交易中不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微能科技 100%股权,改为以现金收购其51%股权。
本次方案调整契合通鼎互联当下业务布局,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战略并购过 程中保持了应有的审慎,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微能科技100%股 权于现阶段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的稳定性,而以现金收购其51%股权代表 上市公司在移动互联网积分运营市场迈出的第一步,为以后在轻资产运营的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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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领域寻求更为广阔的利润增长点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故此次方案调整有利于维 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有其合理性。
4、上市公司不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微能科技100%股权的合 规性
2016 年10 月17 日,通鼎互联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后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关于调整浙江微能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取消原先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微能科技100%股权的方案,改为以现金收购微能 科技51%股权。2016 年10 月18 日,通鼎互联发布《关于以现金收购浙江微 能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并于2016 年10 月19 日发布《关于以现 金收购浙江微能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的补充公告》,根据通鼎互联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需要通鼎互联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10 月12 日,微能科技召开董事会同意股东盛建勤、柴建峰、湖 州木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集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通鼎互联转让 其合计持有的微能科技的51%股权;2016 年10 月27 日,微能科技召开股东 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议并通过。2016 年10 月27 日,通鼎互联与盛建勤、 柴建峰、湖州木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集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 签订了《购买资产(股权转让)协议》、《购买资产(股权转让)的业绩承诺与 利润补偿协议》。根据《购买资产(股权转让)协议》第十四条关于“本协议自 各方签字签章之日起成立,以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本次交易 通鼎互联已经按照《公司法》、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其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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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同意;2、本次交易微能科技已经按照《公司法》、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获得其董事会、股东会的批准同意”的约定,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 本次交易已经通鼎互联董事会和微能科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购买资产 (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另根据《购买资产(股权转让)的业绩承诺与利 润补偿协议》第8.2 条关于“与本协议成立、生效、履行相关的保证与承诺、不 可抗力、违约责任及补救、保密、协议的生效及修改条件、通知及送达、双方的 联系方式、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事项,适用《购买资产(股权转让)协议》相 应条款的约定”的约定,《购买资产(股权转让)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 的生效条件适用《购买资产(股权转让)协议》相应条款的约定,因此,截至本 回复意见出具之日,《购买资产(股权转让)协议》、《购买资产(股权转让) 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均已生效。
另,根据《购买资产(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九条第4 项关于“甲乙双方 于2016 年6 月7 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条件尚 未成就,自本协议签署之日,上述协议自动解除并终止生效程序,甲乙双方不存 在任何争议和纠纷”以及《购买资产(股权转让)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 第8.4 条关于“甲乙双方于2016 年6 月7 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生效条件尚未成就,自本协议签署之日,上 述协议自动解除并终止生效程序,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的约定,本 所律师认为,通鼎互联与盛建勤、柴建峰、湖州木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集 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6 年6 月7 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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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 已经解除,且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通鼎互联变更对微能科技的收购方案,交易双方 都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双方原签订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 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已经解除,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交易双方已就新 的收购方案签订了《购买资产(股权转让)协议》、《购买资产(股权转让)的 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且已经生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 形。
(二)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均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核查,交易双方于2016 年10 月27 日签订了《购买资产(股权转让) 协议》,该协议第十九条第4 项明确约定了“甲乙双方于2016 年6 月7 日签 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条件尚未成就,自本协议签署之 日,上述协议自动解除并终止生效程序,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另, 交易对方于2016 年10 月27 日又签订了《购买资产(股权转让)的业绩承诺 与利润补偿协议》,该协议第8.4 条明确约定了“甲乙双方于2016 年6 月7 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尚未成就,自本协议签署之日,上述协议自动解除并终止生效程序,甲乙双方不 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根据上述约定,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 通鼎互联与盛建勤、柴建峰、湖州木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集分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于2016 年6 月7 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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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已经解除, 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及纠纷,因此,交易双方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双方就上市公司终止收购浙江微能科技有限 公司100%股权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及纠纷,因此,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均不需 要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通鼎互联变更对微能科技的收购方案具有合理性, 且交易双方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通鼎互联 与交易对方原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已经解除。另,交易双方签订的《购 买资产(股权转让)协议》、《购买资产(股权转让)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 议》已经生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通鼎互联不再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微能科技100%股权事宜合法、合规,交易双方不存在 任何争议和纠纷,不存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均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二、问题2、报告书披露,“所定业绩承诺年度内任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 达到承诺数额,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陈海滨等6 名交易对象须连带对承诺 利润与实现利润的差额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请补充披露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其 他盈利补偿协议,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 解答》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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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除交易双方于2016 年6 月7 日签订 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以及于2016 年10 月17 日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 议的补充协议》外,交易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盈利补偿协议。
通鼎互联和交易对方分别于2016 年10 月27 日出具了《说明》,确认截 至该说明出具之日,除了交易双方于2016 年6 月7 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 协议》,以及于2016 年10 月17 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的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的 补充协议》外,交易双方之间就利润补偿无其他任何约定,也未就利润补偿有其 他任何新的意向、计划。交易双方承诺,上述协议生效后将全面按照协议约定的 内容执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双方无其他任何 盈利补偿协议且通鼎互联与交易对方也无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的意向、计 划。因此,上述条款的约定并不违反《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 解答》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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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张 晓 森
孙 平
2016 年10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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