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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DING INTERCONNECTION INFORMATION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Mar 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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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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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通鼎互联(002491) | 被保荐公司简称:通鼎互联(002491) | 被保荐公司简称:通鼎互联(002491) | 被保荐公司简称:通鼎互联(002491)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庄云志 | 联系电话:010-85130371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作维 | 联系电话:010-85130955 |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 |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4年 | ||||
| 现场检查时间: |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 适 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证券服务机 构负责人、主要业务或技术人员、其它有关人员等; 2、察看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公司内设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等; |
||||
| 3、对有关文件及其他资料或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包括但不限 于:核查对象的章程、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记录等。 |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 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
√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 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证券服务机 构负责人、主要业务或技术人员、其它有关人员等; 2、察看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公司内设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等; |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证券服务机 构负责人、主要业务或技术人员、其它有关人员等; 2、察看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公司内设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等; |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证券服务机 构负责人、主要业务或技术人员、其它有关人员等; 2、察看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公司内设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等; |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证券服务机 构负责人、主要业务或技术人员、其它有关人员等; 2、察看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公司内设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等; |
|---|---|---|---|
| 3、对有关文件及其他资料或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包括但不限 | |||
| 于:核查对象的章程、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记录等。 |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 | √ | ||
| 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 | ||
|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 | √ | ||
| 披露义务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 | √ | ||
| 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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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33 条所列):
-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内审部门负责人、
-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或技术人员、其它有关人员等;
-
2、察看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市公司内设部门及其
-
分支机构等;
-
3、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
-
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对象的章程、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记录、内审底稿、财务资 料、合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银行对账单和征信记录、海关记录、工商 登记资料等。
| (二)内部控制 | (二)内部控制 | (二)内部控制 | (二)内部控制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内审部门负责人、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或技术人员、其它有关人员等; 2、察看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市公司内设部门及其 分支机构等; 3、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对象的章程、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记录、内审底稿、财务资 料、合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银行对账单和征信记录、海关记录、工商 登记资料等。 |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 |
√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适用) |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适用) |
√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适用) |
√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 (三)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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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33 条所列):
-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证券服务机
-
构负责人、主要业务或技术人员、其它有关人员等; 2、察看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
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内设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等; 3、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
-
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对象的章程、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记录、财务资料、合同、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文件、银行对账单和征信记录、海关记录、工商登记资料等; 4、走访或函证有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
其关联方、重要的供应商或客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等。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
33 条所列):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证券服务机
-
构负责人、主要业务或技术人员、其它有关人员等; 2、察看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
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内设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等; 3、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
-
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对象的章程、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记录、财务资料、合同、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银行对账单和征信记录、海关记录、工商登记资料等; 4、走访或函证有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
其关联方、重要的供应商或客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等。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 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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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 √ | ||
|---|---|---|---|
| 务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 √ | ||
| 债务等情形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 √ | ||
|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
33 条所列):
-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证券服务机
-
构负责人、主要业务或技术人员、其它有关人员等;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
√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债务等情形 |
√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证券服务机 构负责人、主要业务或技术人员、其它有关人员等; |
|||
| 2、察看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内设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等; 3、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对象的章程、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记录、财务资料、合同、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银行对账单和征信记录、海关记录、工商登记资料等; 4、走访或函证有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重要的供应商或客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等。 |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 √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 投资 |
√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募集资 金使用 与已披 露情况 一致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
| (六)业绩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证券服务机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证券服务机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构负责人、主要业务或技术人员、其它有关人员等; | |||
|---|---|---|---|
| 2、察看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 |||
| 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 | |||
| 3、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 | |||
| 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对象的财务资料、合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银行对 | |||
| 账单和征信记录、海关记录、工商登记资料等。 |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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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条所列):
-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证券服务机
-
构负责人、主要业务或技术人员、其它有关人员等;
2、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对象的章程、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记录、财务资料等。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
-
33 条所列):
-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证券服务机
-
构负责人、主要业务或技术人员、其它有关人员等;
-
2、察看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
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内设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等; 3、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
-
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对象的章程、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记录、财务资料、合同、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银行对账单和征信记录、海关记录、工商登记资料等; 4、走访或函证有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
其关联方、重要的供应商或客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等。
| 其关联方、重要的供应商或客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等。 | |||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 √ | ||
| 或者风险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 √ | ||
|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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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一)前期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存在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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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庄云志 王作维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