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TIBET AIM PHARM. INC.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Nov 16, 2021
54828_rns_2021-11-16_56ac119c-2b1d-48f5-a9a8-66646d840928.PDF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 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 2021-07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 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共计52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5,62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191,190,375股的0.2540%。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后方可 上市流通。上市流通日期公司将及时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
1
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对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 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4、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 工作,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 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2 日。
6、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
2
8、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 司股本由 19,321.00 万股变更为19,176.90万股。
9、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事宜发表了独 立意见,同意该等调整。
10、2020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六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修 订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修 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6)。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1、2021 年4 月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及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董事会认为: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的考核目标,公司2020 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 解除当期限售股份的规定,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规定的部分需公司回购注 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490,125 股;另由于原1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 定取消该等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88,500 股。
12、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公司总股本 由 191,769,000 股减至191,190,375 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3
根据《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情况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期解除限售 | 自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期解除限售 | 自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期解除限售 | 自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4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 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按如下标准解除限售: 1、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10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2、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8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3、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5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 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按如下标准解除限售: 1、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10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2、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8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
5
3、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5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若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达到上述考核要求,则激励对 象可以申请按对应比例解除当期限售股份,未解除限售的部分,则公司按照股权 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为488,774,206.55元 ,公司 2020 年度(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经审计营业收入为602,619,263.55元,2020 年度较 2018 年度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3.29%,达到50%解除当期限售股份的规定。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组织 实施。
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良好及以上的前提下,才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绩效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不达标 |
|---|---|---|---|
| 解除比例 | 100% | 90% | 0 |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有52名激励对象个人 业绩考核结果均达到优秀,满足100%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且达 到50%解除当期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485,62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540%。具体如下表:
| 序 号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
已回购的限 制性股票数 |
本次拟解除 限售的限制 |
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
|||
|---|---|---|---|---|---|---|---|
| 姓名 | 授予时职务 | 现职务 | |||||
6
| (股) | 量(股) | 性股票数量 (股) |
数量(股) | ||||
|---|---|---|---|---|---|---|---|
| 1 | 庞国强 | 董事,副总 经理 |
子公司总经 理 |
1,800,000 | 270,000 | 540,000 | |
| 990,000 | |||||||
| 2 | 许可 |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董事、总经 理 |
860,000 | 129,000 | 258,000 | |
| 473,000 | |||||||
| 3 | 张宇 | 中层管理人 员 |
董事、副总 经理 |
50,000 | 7,500 | 15,000 | |
| 27,500 | |||||||
| 4 | 李前进 | 中层管理人 员 |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10,000 | 1,500 | 3,000 | |
| 5,500 | |||||||
| 5 |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以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 激励对象等(48人) |
522,500 | 284,625 | 77,625 | 155,250 | ||
| 合计(52人) | 3,237,500 | 1,780,625 | 485,625 | 971,250 |
注:上述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 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原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该等激励对象资格 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7.50万股。同时,由于公 司 2019 年度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公司按照《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涉及的已授予但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总计136.6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
7
制性股票共计144.10万股(含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5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1,295,000股)。
2、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的考核目标,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解除当期限 售股份的规定,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规定的部分需公司回购注销,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490,125股;另由于原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 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取消该等激励 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88,500股。综 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578,625股(含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52名激励 对象所持有的485,625股)。
3、(1)原激励对象李玲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张海林任第三届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任期均于2021年9月13日起。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因此,自李玲、张海林担任监 事之日起,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原激励对象黄鑫煜于2021年10月31日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资格的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2,250股。
具体情况如下: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股) |
已回购的限 制性股票数 量(股) |
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股) |
||||
|---|---|---|---|---|---|---|
| 序 号 |
||||||
| 姓名 | 授予时职务 | 现职务 | ||||
| 1 | 李玲 | 中层管理人 员 |
监事会主席 | 6,750 | ||
| 15,000 | 8250 | |||||
| 2 | 张海林 | 中层管理人 | 职工代表监 | 10,000 | 5500 | 4,500 |
8
| 员 | 事 | |||||
|---|---|---|---|---|---|---|
| 3 | 黄鑫煜 | 业务骨干人 员 |
已离职 | 2,250 | ||
| 5,000 | 2,750 | |||||
| 合计(3人) | 30,000 | 16,500 | 13,500 |
除上述各项因素外,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0年度 业绩达到《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二个限售期规定的, 50%解除当期限售股份的条件,激励对象中5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资 格,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达成,本次5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 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所获解限数量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规定的考核结果;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本次52名激励对象共485,625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 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5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
9
售资格合法有效,在对应的考核期内,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50%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同意公司为本次5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次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的解除条件均已成 就,尚待公司统一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 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