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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AIM PHARM.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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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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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 2025-021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4月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了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结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修改,完善总则、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等规定;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 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
| 全文“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为维护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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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 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原第十条分开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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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
|---|---|
| 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三章 股份 |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数、比例如下: …… 新增 |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数、比例如下: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35,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 |
|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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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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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并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所 持本公司股份: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 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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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 内;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股份保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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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证; …… |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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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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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原第三十七条分为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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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 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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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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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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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八)审议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化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十九)审议公司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资产重组事项; (二十)主动撤回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五)审议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化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十六)审议公司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资产重组事项; (十七)主动撤回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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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且获得董事会同意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 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 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六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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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 |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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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在股东 大会决议作出前,其持股比例须持续地不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召集股东在股东会 决议作出前,其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比例须持续地不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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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 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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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计投 票制度,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单独选举。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除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单独选 举。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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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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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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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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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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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所述担保事 项; (七)审议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及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所述担保事 项; (七)审议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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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审议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化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审议公司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资产重组事项; (十)主动撤回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为保持公司稳定发展,保护全体股东 的利益,如公司在遭遇公开收购或恶意收购的情 形时,下列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 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对本章程的修改;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前款第(七)、(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八)审议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审议公司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资产重组事项; (十)主动撤回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为保持公司稳定发展,保护全体股东的利 益,如公司在遭遇公开收购或恶意收购的情形 时,下列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对本章程的修改;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前款第(七)、(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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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 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 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 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 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 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 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 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 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 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 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 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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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 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 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 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 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 位以上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 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 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
| 第五章 董事会 | |
| 第一节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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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 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 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 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 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 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 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 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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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的,参 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的,参 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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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非董事会换 届选举时,选举或更换(不包括确认董事辞职)的 董事人数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四分之一。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非董事会换届 选举时,选举或更换(不包括确认董事辞职)的董 事人数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四分之一。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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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 法律责任。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 律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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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款第(五)项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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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应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前款所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应在2 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前款所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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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事填补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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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 后的一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 除,在该一年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 者生效后的一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 当然解除,在该一年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对于 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 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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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 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 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 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 予以披露。 |
责任及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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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董事会 |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 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独立董事3 人, 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
原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合并为第一百 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名 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独立董事3 人, 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职工董事1 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和罢免。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删除(四)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分别负 责公司的发展战略、审计和财务、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工作。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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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的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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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 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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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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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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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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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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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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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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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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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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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 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 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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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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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 律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整章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 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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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通过网络、 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部门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 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中 小股东意见后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 作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独立董事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 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 审核意见; 3.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 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公告中公布;公 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 方案审议通过作出决议;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 序: 1.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 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 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 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公 司股东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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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可以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该 事项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6.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相应修改《公 司章程》,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7. 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 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公告中公布;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 配方案审议通过作出决议。 |
案审议通过作出决议;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 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授权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并 实施、办理中期分红相关事宜。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 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 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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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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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通知 | 第一节 通知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进 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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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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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 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做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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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 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
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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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
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但部分条款相应变更序 号。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并签 署相关文件,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最终核定为准。
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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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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