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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AIM PHARM. INC. Director's Dealing 2021

Aug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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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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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 2021-052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庞国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 号:2020-071),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庞国强拟在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超过 918,570 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的 0.48%。在上述减持区间内,庞国强未通过任何形式减持公司股票,详 情请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44)。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本公司股份 6,037,081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16%,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股份 5,227,081 股,股权激励股份 810,000 股)的董事、副总经理庞国强计划在自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之日起 15 个 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方式 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126,7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59%。

公司近日收到董事、副总经理庞国强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具体 情况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庞国强

(二)截至本公告日,庞国强持有股份 6,037,081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1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相关情况

  •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安排需要。

  •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126,700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59%。(减持期间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 份变动事项,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二)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庞国强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庞国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 为。本次拟减持计划符合上述承诺内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庞国强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 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二)在实施上述减持计划期间,庞国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庞国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 1、庞国强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