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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AIM PHARM.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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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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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 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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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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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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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 况,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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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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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高帆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高帆先生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其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 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 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高帆先生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其承诺自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 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 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与高帆先生签订《西藏易明西雅医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 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高帆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 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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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瑞霖 郑 斌 温 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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