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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AIM PHARM.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1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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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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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6-002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2624 号),西藏易明西雅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74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06 元,共计募集资金 28,742.5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560.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5,182.58 万元。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116506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 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拉萨市中银广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 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158000429100011015 专户余额:149,800,000 元

银行名称: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

账户名称: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01300000522307 专户余额:84,945,800 元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中银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38812254737 专户余额:31,480,000 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 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华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西证券承诺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华 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伟才、郭晓光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华西证券。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西证券,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西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西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西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西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西证券 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成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中银广场支行以及华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116506 号)《验资报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