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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yu Digital Technology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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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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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和《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1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12 年6 月2 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1. 公司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及

相关凭证资料;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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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通 知提前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 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 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2 年6 月22 日上午 9:00 时在中山区中山九号东塔2403 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因航班延误,无法 主持会议,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公司董事孟向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就《会 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名,代表公司股份 635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9%。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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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了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获得审议通过。会议表决 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635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100%。

  • 2、审议通过《关于2011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35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100%。

  • 3、审议通过《关于2011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35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100%。

  • 4、审议通过《关于2011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35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100%。

  • 5、审议通过《关于2011 年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635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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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的100%。

  •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2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635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100%。

  • 7、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635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 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以及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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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周卫平 周卫平

刘 霞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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