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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shan Material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Dec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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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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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7 证券简称:天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3号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05 号),新疆天 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8,621,700 股,每股发行价格6.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9,999,994.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人民币 10,114,269.2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39,885,724.79 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7 年12 月6 日到位, 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XYZH/2017URA3038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7 年 12 月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 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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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账户,专项账户账号:991900009110505,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2017 年12 月15 日,公司(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 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 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991900009110505,截止2017 年12 月6 日,专户余额为 114,199.999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 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文、冯婧可以随时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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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 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 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 年12 月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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