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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shan Material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Feb 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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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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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7 股票简称:天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2-010 号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12 年1月28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 通知,于2012年2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董 事9人,会议发出表决票9张,收回表决票9张。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全体董事审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本公司于2011 年10 月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 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615 号),公司增发A 股的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64,000,000.00 元(含发行费用),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30,925,107.8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33,074,892.2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信用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XYZH/2011A303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本次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专 户进行存放和管理,并和保荐机构宏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分别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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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总账户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已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账户名称: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
资金额度:194006 万元(含发行费用6985107.8 元)。
2、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额度和募集资金专户设
立如下:
2.1、“喀什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000t/d 水泥生产线扩建工程”募集资金
专户。
账户名称:喀什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
资金额度:34000 万元。
- 2.2、“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000t/d 水泥生产线工程”募集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北京北路支行
资金额度:25000 万元。
2.3、“吐鲁番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 万吨水泥粉磨项目”募集资金
专户。
账户名称:吐鲁番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 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
资金额度:3600 万元。
- 2.4、“阜康工业园3×2500t/d 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一期电石渣水泥项
目”募集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 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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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额度:30000 万元。
2.5、“洛浦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200t/d 熟料水泥生产线工程”募集资金 专户。
账户名称:洛浦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 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市开发区支行
资金额度:40700 万元。
- 2.6、“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达坂城分公司2×5000 t/d 熟料水泥生产
线工程(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污泥)(一期)”募集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达坂城分公司
开 户 行: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区分行
资金额度:60007.48922 万元。
以上银行账户将严格依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与上述的各家商业银行及保荐机 构宏源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保荐机构宏源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 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本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志谦、王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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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 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公司,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6、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或者宏源证券 可以要求本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宏源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 期结束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和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 银行新疆分行、乌鲁木齐商业银行北京北路支行、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 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市开发区支行、国家开发银行 新疆区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 协议主要约定以下内容:
1、公司委托上述银行将部分募集资金转入乙方为公司开立的定期存款或通 知存款账户,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方式存放,专户中的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或 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到期后支取及转存金额由公司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而定, 剩余部分仍留存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2、该协定存款账户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 算及现金业务,不得直接对外进行任何支付或任何上述以外的账户转账,协定存 款款项必须进入《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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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其 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享有的调查、查阅等监督权 力,同时扩展至该协定存款账户。
4、补充协议是《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三方监管协议》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议案表决情况: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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