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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shan Material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2
Mar 1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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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股份:审议通过部分董事、监事变更议案等
**2002-03-12 22:32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3月12日在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9人,
代表股份9361.60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0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经到会股东的股东代表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大会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修改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为9361.6084 万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
为0股;弃权为0股。
二、审议通过了《选举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选举张丽荣、贺明华、刘崇生、姚旭明、徐永平、曹亚东、赵志炯、陈仪东8人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该议案经对上述董事人选逐人表决,均以同意为9361.6084万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 股,弃权为0股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选举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选举杨志雄、姜瀛、石水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该议案经对上述监事人选逐人表决,均以同意为9361.6084万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 %、反对为0 股,弃权为0 股通过。
上述监事人选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依布拉音・阿不都克里木、
刘晓华同志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四、审议通过了《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为9361.6084万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
为0股,弃权为0 股。
五、审议通过了《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为9361.6084万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
为0股,弃权为0股。
六、审议通过了《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为9361.6084万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
为0股,弃权为0股。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12日
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02]第02号
致: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
托,委派本所杨有陆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新疆天山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新
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3月12日上午
10:30时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9人,持有公司股份93616084股,占
公司总股本173352000股的54.003%,均为2002年3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
事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修改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选举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审议《选举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审议《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6、审议《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第1项
议案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数通过;上
述第2项、第3项议案(对董事、监事人选逐人表决)及上述第4项、第5项、第6项议案
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数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验证: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在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公章方为有效文本。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有陆
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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