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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run Industry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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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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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 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 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按 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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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 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 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 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外部报 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 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 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 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向对方提供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 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 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 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 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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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 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所知 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 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 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 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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