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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run Industry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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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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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金杜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公司向金杜保证并承诺, 其向金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均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向金杜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 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仅用于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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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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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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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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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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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4 月 21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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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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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21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天润 曲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股权 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表决权、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会议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一) 上午 9:00 在山东省文登市天润路 2-1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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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议通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代表的授 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验证,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数为 29391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4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 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下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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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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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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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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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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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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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聘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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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独立董事还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 议程中的全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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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孙 冲 徐 新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2012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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