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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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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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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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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及会议程序、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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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交易”的范围和界定标准按现时生效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为准。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 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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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
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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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本议事规则前两条规定的期限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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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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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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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公 告中列明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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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和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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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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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会议应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 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 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并表决的 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时,主持人可以拒绝 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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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5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深圳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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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 决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 单,并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且关联股东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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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为关联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一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候选人由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的候选 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股东会选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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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成员中包括1 名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1)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 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董事候选人数的乘 积。
(2)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 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人。
(3)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或者在差额选 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投出的 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小于的情 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4)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 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 会拟选董事人数,则应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 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 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
(5)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数;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数。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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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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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法律意见书等文稿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外披露。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该提案 通过之日,但股东会决议中对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听 取和审议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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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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