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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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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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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条文 | 修订类 型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1 | 第一条 | 修订 | 第一条为确立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坚持和加 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 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确立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全面贯彻落实 “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 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 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 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
| 2 | 第二条 | 修订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9号文批准,以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1921834459。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9号文批准,以募 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1921834459。 |
| 3 | 第八条 | 修订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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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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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九条 | 新增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5 | 第十条 | 修订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6 | 第十四条 | 新增 | -- |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 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 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暨ESG 报告)。 |
| 7 | 第十五条 | 修订 | 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8 | 第十六条 | 修订 |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
第十六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
| 9 | 第二十条 | 修订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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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
| 10 | 第二十一 条 |
修订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11 | 第二十三 条 |
修订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人为: 1、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5160万股,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2、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290万 股,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起人为: 1、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5,160万股; 2、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290 万 股。 公司发起人均以截至1993 年4 月30 日经评估确认的净 资产出资。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450 万股、面额股的每 股金额为1 元。 |
| 12 | 第二十四 条 |
修订 |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45,774.7661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45,774.7661万股。 |
第二十四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45,774.7661 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45,774.7661万股。 |
| 13 | 第二十五 条 |
修订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五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4 | 第二十六 条 |
修订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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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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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二十八 条 |
修订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16 | 第二十九 条 |
修订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九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7 | 第三十条 | 修订 |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 (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三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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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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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三十一 条 |
修订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9 | 第三十二 条 |
修订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 20 | 第三十三 条 |
修订 | 第三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 要求。 |
第三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 |
| 21 | 第三十五 条 |
修订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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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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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第三十六 条 |
修订 |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23 | 第三十七 条 |
修订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24 | 第三十八 条 |
修订 |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 25 | 第三十九 | 修订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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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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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 第四十条 | 新增 | --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7 | 第四十一 条 |
修订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
第四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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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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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第四十三 条 |
修订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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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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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 -- | 删除 |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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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四十四 条 |
新增 | --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31 | -- | 新增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32 | 第四十五 条 |
新增 | -- |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33 | 第四十六 条 |
修订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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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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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 第四十七 条 |
新增 | -- |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 35 | 第四十八 条 |
新增 | -- | 第四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6 | 第四十九 条 |
修订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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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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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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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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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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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修改 公司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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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 )审议批准第 四 十 四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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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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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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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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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 ( 七 )修改 本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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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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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作出决议;
- ( 九 )审议批准 本章程 第 五 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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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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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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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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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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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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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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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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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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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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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 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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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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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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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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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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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交易”的范围和界定标准按现时生效实施的《深圳证券 元;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十 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 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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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的范围和界定标准按现时生效实施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 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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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 第五十条 | 修订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 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 视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
第五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相关当 事人责任。 |
| 38 | 第五十二 条 |
修订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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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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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 | 第五十三 条 |
修订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者公司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 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40 | 第五十四 条 |
修订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41 | 第五十五 条 |
修订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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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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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 第五十六 条 |
修订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43 | 第五十七 条 |
修订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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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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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 | 第五十八 条 |
修订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 45 | 第五十九 条 |
修订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6 | 第六十条 | 修订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47 | 第六十二 条 |
修订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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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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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 | 第六十四 条 |
修订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49 | 第六十五 条 |
修订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 50 | 第六十六 条 |
修订 |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51 | 第六十八 条 |
修订 |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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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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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 | 第六十九 条 |
修订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53 | 第七十条 | 修订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54 | -- | 删除 |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55 | 第七十一 条 |
修订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
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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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 56 | 第七十二 条 |
修订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57 | 第七十三 条 |
修订 |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58 | 第七十四 条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59 | 第七十五 条 |
修订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60 | 第七十六 条 |
修订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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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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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 第七十七 条 |
修订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62 | 第七十八 条 |
修订 |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63 | 第八十条 | 修订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64 | 第八十一 条 |
修订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5 年。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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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八十二 条 |
修订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66 | 第八十三 条 |
修订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 |
| 67 | 第八十四 条 |
修订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68 | 第八十五 条 |
修订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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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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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9 | 第八十六 条 |
修订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
| 70 | 第八十七 条 |
修订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的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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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以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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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 第八十八 条 |
修订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 72 | 第八十九 条 |
修订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由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为两人(含两人)以上时,按以 下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 (1)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 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数的乘积。 (2)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投给一 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分 散投给数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其拥有的全部表 |
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股东会选 举。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1)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候选人数相同的 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 (2)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投给一名 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分散投给数名 董事候选人。 (3)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 票数,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东的 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等 于或小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小 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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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 投出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 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4)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 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 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 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 会或监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5)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即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与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数;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数。 |
(4)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 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 数,则应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 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 (5)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即选 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与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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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 | 第九十条 | 修订 |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 予表决。 |
| 74 | 第九十一 条 |
修订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
| 75 | 第九十二 条 |
修订 | 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
| 76 | 第九十四 条 |
修订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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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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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7 | 第九十五 条 |
修订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78 | 第九十六 条 |
修订 |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 79 | 第一百〇 一条 |
修订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 80 | -- | 修订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81 | 第一百〇 二条 |
修订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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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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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 | 第一百〇 三条 |
修订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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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1 名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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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 | 第一百 〇四条 |
修订 | 第九十九条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 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 善的要求;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 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五)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 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或工作补贴; (九)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 差等方面的待遇; (十)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会、监事会 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国资监管政策和出资 人要求; (二)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 行使表决权; (四)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 善的要求; (五)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 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对提交董事会和所任职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材料提出补充、修改完善的要求; (六)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七)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八)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 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九)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或工作补贴; (十)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 差等方面的保障; (十一)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会、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十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84 | 第一百〇 五条 |
修订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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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85 | 第一百〇 六条 |
修订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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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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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6 | 第一百〇 八条 |
修订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87 | 第一百〇 九条 |
修订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1 年内不得解除,但股东大会另有决议的从 其规定。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1 年内仍然有效,但股东会 另有决议的从其规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88 | 第一百一 | 新增 | -- |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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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条 |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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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9 | 第一百一 十二条 |
修订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90 | 第一百一 十三条 |
修订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 成,包括1 名公司职工代表,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91 | 第一百一 十四条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 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发挥 “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 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专项规划;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 (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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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赞助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三)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关 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 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授权董事长与总 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 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 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出薪酬、岗位调整等具体建 议; (十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制度、董事会授权 方案; (十八)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和员工收入分配方 案; (十九)决定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 重大事项; (二十一)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二)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 议批准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决定法律合规管理重 大事项;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
易、对外捐赠或赞助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关 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 与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 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 经营业绩责任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 考核结果应用,提出薪酬、岗位调整等具体建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制度、董事会授权 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和员工收入分配方 案; (十八)决定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 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批准公司年度合规管理报告、可持续发展报 告(暨ESG 报告),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 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决定公司可持 续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 议批准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 告;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审计机构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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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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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六)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 及的事项; (二十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决定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决定法律合 规管理重大事项;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方案;决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重大事项; (二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五)批准较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二十六)根据公司要求,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 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二十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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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 | --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核委 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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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第一百一 十六条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 94 | --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 机制,对监事会要求纠正的问题和改进的事项进行督导和 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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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第一百一 十七条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 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 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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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公司应建立董事会向有关主体授权的工作制度及授 权清单,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 等,依法保障责权统一。 |
外。公司应建立董事会向有关主体授权的工作制度及授权清 单,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依 法保障责权统一。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不 因授权而免除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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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 | --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 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公 司实际盈利情况、发展规划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利润分配 建议。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 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意 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 成利润分配方案。 (二)董事会在讨论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要详细记 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 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三)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在弥补完亏损、足额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具有可分配利润的,且现金 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满足现金分 配条件时,应当进行现金分配。如果公司拟不进行现金分 配,独立董事需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四)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更时,应 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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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第一百一 十九条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和董事会规范 运行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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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 和责任。 |
义务和责任。 | |||
|---|---|---|---|---|
| 98 | 第一百二 十一条 |
修订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99 | 第一百二 十二条 |
修订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100 | 第一百二 十三条 |
修订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 101 | 第一百二 十四条 |
修订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 取邮件、传真或电话的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5 天。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 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通知 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通 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通知时限为5 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 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通知方式 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
| 102 | 第一百二 十八条 |
修订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03 | 第一百二 十九条 |
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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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参会董事签字。 |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104 | 第一百三 十条 |
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105 | 第一百三 十二条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 106 | -- | 新增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107 | 第一百三 十三条 |
修订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108 | 第一百三 十四条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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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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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 | 第一百三 十五条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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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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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第一百三 十六条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
| 111 | 第一百三 十七条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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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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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 | 第一百三 十八条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113 | 第一百三 十九条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114 | -- | 新增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115 | 第一百四 十条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116 | 第一百四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为5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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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条 |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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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7 | 第一百四 十二条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 理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内部审计、全面风险管理和法治 建设环境,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监督及评估公司的 内部控制; (六)审核风险评价标准、风险管理、年度合规管理相 关报告; (七)部署风险管理及法治建设的执行及监督活动等;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
| 118 | 第一百四 十三条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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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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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 | 第一百四 十四条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120 | 第一百四 十五条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董事 长担任召集人。 |
| 121 | 第一百四 十六条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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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治理的战略 规划、方向目标及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核可 持续发展报告(暨ESG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批准;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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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 | 第一百四 十七条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二)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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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 | 修订 | 第六章经理层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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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第一百四 十八条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的工作制度,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 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经理层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经理层成员 全面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科学确定 业绩目标,刚性兑现薪酬,按照约定严格考核,根据考核 结果继续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 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的工作制度,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 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 管理”,经理层成员全面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签订聘 任协议,科学确定业绩目标,刚性兑现薪酬,按照约定严格 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继续聘任或解聘。 |
| 125 | 第一百四 十九条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126 | 第一百五 十一条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 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可以连 聘连任。 |
| 127 | 第一百五 十二条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提出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并在 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批准后组 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提出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并在批 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批准后组织 实施; (四)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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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公司融资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 方案; (七)拟订公司资产处置方案; (八)拟订公司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 (九)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 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 规章; (十三)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四)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 律顾问; (十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六)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的日常有 效运行; (十八)建立经理层会议议事规则,召集和主持公司 经理层会议; (十九)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 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二十)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 项的建议; (二十一)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 和解聘; |
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公司融资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 案; (七)批准非较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八)拟订公司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 (九)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 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章; (十三)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总法律顾问; (十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六)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的日常有效 运行; (十八)建立经理层会议议事规则,召集和主持公司经 理层会议; (十九)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 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二十)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 的建议; (二十一)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和 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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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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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 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二十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十四)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十五)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二十二)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 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二十三)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十四)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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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 | 第一百五 十五条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
| 129 | 第一百五 十六条 |
修订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副总经理人选由经理提名后经董 事会聘用或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的领 导下工作。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副总经理人选由总经理提名后经 董事会聘用或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的领 导下工作。 |
| 130 | 第一百五 十八条 |
修订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 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 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 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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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和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 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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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 | 第一百六 十条 |
修订 | 第一百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132 | 第一百六 十一条 |
修订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3 | 第一百六 十五条 |
修订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 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 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 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 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 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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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 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 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 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 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 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 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 织。 |
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 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 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 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 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 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 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原则上按照党 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 巡察监督;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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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 | 第一百六 十九条 |
修订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 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企务公开”、业务 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 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 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企务公开”、业务公 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 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 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 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
| 135 | 第一百七 十四条 |
修订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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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第一百七 十五条 |
修订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137 | 第一百七 十六条 |
修订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138 | 第一百七 十七条 |
修订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139 | 第一百七 十八条 |
修订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 利或者两种方式兼有的组合分配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实施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以同时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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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如下:
-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
- 利 、 股票股利或者两种方式兼有的组合分配方式 , 并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 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 在实施现金股利和股票股 利的利润分配方案时 , 可以同时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方案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1 、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 且可供分配 每股 利润不低
-
于 0 . 2 元 ;
-
2 、 且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 . 1 元 ;
-
3 、 且当年每股经营活动 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
-
0 . 1 元 ;
-
(三)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
-
4 、 且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
1 、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 每股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不
-
低于 0 . 2 元 ;
-
5 、 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
生 (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具体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
-
2、且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 . 1 元 ;
-
3 、 且当年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 0 . 1 元 ;
-
-
4 、 且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
见的审计报告 ;
-
(二)分红比例如下: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5 、 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连续性与稳定性。 (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具体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 外投资 、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 (四)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 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 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式、盈利水平 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进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达到 20%。。
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 、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 和投资者回报 等因素,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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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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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0 | 第一百七 十九条 |
修订 | 第一百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 权利,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二)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在弥补完亏损、足额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具有可分配利润的,且现金 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满足现金分 |
第一百七十九条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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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条件时,应当进行现金分配。如果公司拟不进行现金分 配,应提交股东大会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提交股东大会 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四)若公司当年盈利但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公司应当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会 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或有权部门出台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的需要,公司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详细论证,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 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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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 | 第一百八 十条 |
修订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142 | 第一百八 十一条 |
修订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 构在党组织、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 143 | 第一百八 | 新增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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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条 |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 144 | 第一百八 十三条 |
新增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45 | 第一百八 十四条 |
新增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46 | 第一百八 十五条 |
新增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47 | 第一百八 十六条 |
新增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48 | 第一百八 十八条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149 | 第一百九 十五条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
| 150 | --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进行。 |
-- |
| 151 | 第一百九 十六条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确认 收到传真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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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第一百九 十七条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 153 | 第一百九 十八条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154 | 第一百二 百条 |
新增 | -- | 第一百二百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
| 155 | 第二百〇 一条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156 | 第二百〇 二条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157 | 第二百〇 三条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58 | 第二百〇 五条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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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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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9 | 第二百〇 六条 |
新增 | --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 〇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160 | 第二百〇 七条 |
新增 | -- | 第二百〇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61 | 第二百〇 八条 |
新增 | --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62 | 第二百一 十条 |
修订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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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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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3 | 第二百一 十一条 |
修订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64 | 第二百一 十二条 |
修订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65 | 第二百一 十三条 |
修订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66 | 第二百一 十四条 |
修订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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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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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7 | 第二百一 十五条 |
修订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 168 | 第二百一 十六条 |
修订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169 | 第二百一 十七条 |
修订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170 | 第二百一 十八条 |
修订 |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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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第二百二 十条 |
修订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 172 | 第二百二 十四条 |
修订 |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73 | 第二百二 十五条 |
修订 | 第二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174 | 第二百二 十六条 |
修订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175 | 第二百二 十七条 |
修订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过”、“超过”、“以外”、“低于”不含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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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 第二百二 十八条 |
修订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 177 | 第二百二 十九条 |
修订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 |
此外,全文“ 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做出上述修订后,相应的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涉及条款引用的,条款序号也 相应进行调整。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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