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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n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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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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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6 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 司形式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五)、(六)项情 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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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赞助等事项;

  •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三)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 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授权 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 业绩责任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出薪酬、 岗位调整等具体建议;

(十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制度、董事会授权方案;

  • (十八)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和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九)决定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 (二十)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 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二)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年度内部控制体 系工作报告;决定法律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 更方案;

(二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六)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 (二十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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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独立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
职资格。
独立董事除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
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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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的借款或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七)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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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
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
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会秘书在核查拟上董事会会议的提案是否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的同 时,要核查涉及到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的重大事项的提案,是否附有公司党 委对该事项的书面意见,之后报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董事会会议提案。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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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六)总经理提议时;

  •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董事会秘书在核查拟上董事会会议的提案是否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的同时, 要核查涉及到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的重大事项的提案,是否附有公司党委对 该事项的书面意见,之后报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董事会会议提案。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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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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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
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
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七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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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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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三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对董事会作出决议有特殊规定的,遵循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五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发展
规划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
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意见,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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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在讨论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
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三)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在弥补完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
积金后具有可分配利润的,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时,应当进行现金分配。如果公司拟不进行现金分
配,独立董事需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表决通过。
(四)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
变更时,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八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九条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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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决议、会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存入公司档案室。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三十四条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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