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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n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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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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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 | 修订条 | 修订 | ||
|---|---|---|---|---|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号 | 文 | 方式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 |||
| 第二十 | ||||
| 1 | 修订 |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 |
| 三条 | ||||
|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 ||||
|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 第二十 | 的除外: | |||
| 2 | 修订 | …… | ||
| 六条 | …… |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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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 ||
|---|---|---|---|---|
| 3 | 修订 | |||
| 七条 |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 | |||
|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 |||
| 第二十 | 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 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 ||
| 4 | 修订 | |||
| 八条 |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 ||
| 决议。 |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 …… | …… | |||
|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 |||
|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 |||
|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 |||
| 第三十 | ||||
| 5 | 修订 |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 |
| 一条 | ||||
|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 |||
|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 |||
|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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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 |||
|---|---|---|---|---|
|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 |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 ||||
|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 |||
|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 |||
|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 |||
|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 |||
| 第三十 | ||||
| 6 | 修订 | 制。 |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二条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 |||
|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 券。 | |||
|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 |||
|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
| 讼。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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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 | …… |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 (十六)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 (十六)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 |||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
|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 |||
|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以较高者为准; | |||
| 第四十 |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 ||
| 7 | 修订 | |||
| 三条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 | ||
| 5,000万元; |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
|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 |||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 |||
| 万元; |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 |||
|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 |||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 额超过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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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 |||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 |||
|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 ||||
|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交易”的范围和界定标准按现时生效实施的《深圳证券 | ||||
|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 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 ||||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 ||||
|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第四十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 |||
| 8 | 修订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 ||
| 四条 |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
| 资产30%的担保; | ||||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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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
|---|---|---|---|---|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 ||||
| 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
|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 | ||||
| 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 ||||
|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 ||||
|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 ||||
| 人数的2/3时; |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 ||||
| 第四十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 |||
| 9 | 修订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 六条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 ||||
| 形。 | ||||
|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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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 |||
|---|---|---|---|---|
|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 |||
|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 |||
|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 |||
| 第五十 | 意见。 | 意见。 | ||
| 10 | 修订 | |||
| 一条 | …… | …… |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 |||
|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 |||
| 股东的同意。 | 股东的同意。 | |||
| …… | …… |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 ||||
|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 |||
| 所备案。 |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
| 第五十 | ||||
| 11 | 修订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 二条 |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 |||
|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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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 |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 ||
|---|---|---|---|---|
| 12 | 修订 | |||
| 三条 |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
| 第五十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
| 13 | 修订 |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 ||
| 八条 |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 |||
| 必是公司的股东; | ||||
| 必是公司的股东; | ||||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 ||||
|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 ||||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 ||||
| 第七十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 | |||
| 14 | 修订 |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 条 |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 |||
| …… | ||||
| 名董事主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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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 |||
| 第七十 | ||||
| 15 | 修订 |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八条 | ||||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 |||
|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 第八十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16 | 修订 | |||
| 条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 …… | …… |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 |||
|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 |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 | |||
|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 |||
| 第八十 |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 17 | 修订 | |||
| 一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 ||
|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 |||
|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
第 9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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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 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 |||
|---|---|---|---|---|
|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的股份总数。 |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
|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 ||||
|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 ||||
|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 ||||
|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 ||||
|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 ||||
| 18 | — | 删除 |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 — |
|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 |||
|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 |||
| 第八十 |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 19 | 修订 | |||
| 九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 ||
|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 |||
|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 10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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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 |||
|---|---|---|---|---|
|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 ||||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 |||
|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 |||
| 第九十 | ||||
| 20 | 修订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一条 | ||||
|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 |||
| 权”。 |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 |||
| 权”。 |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 |||
| 公司的董事: | 公司的董事: | |||
| 第九十 | ||||
| 21 | 修订 | …… | …… | |
| 七条 |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 …… | …… | |||
| 第一百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 ||
| 22 | 修订 | |||
| 〇七条 | 关规定执行。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 11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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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 | ||||
| 行使下列职权: | ||||
| 用,行使下列职权: | ||||
| …… | ||||
| …… | ||||
| 第一百 | (十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 |||
| 23 | 修订 |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 ||
| 一十条 |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 |||
|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 | ||||
|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 | ||||
| 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 | ||||
| 第一百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 |||
|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对 | ||||
| 24 | 一十八 | 修订 |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 | |
| 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 | ||||
| 条 | 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
| 各项义务和责任。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 ||||
| 第一百 |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 ||
| 25 | 修订 | |||
| 二十条 |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26 | 第一百 | 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 |
第 12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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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 ||
|---|---|---|---|---|
| 条 | 用书面签署的表决方式按以下规定进行并作出决议: | 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 ||
| (一)公司报送全体董事书面表决议案的文件和通知应当 | 事签字。 | |||
| 与会议表决议案的文件和通知要求一致。 | ||||
| (二)公司可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将书面表 | ||||
| 决议案的文件和通知送达全体董事,通知应明确书面表决截止 | ||||
| 日和相关事项。书面表决议案的文件和通知应于书面表决截止 | ||||
| 日的三个工作日前送达。 | ||||
| (三)各董事可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在表决 | ||||
| 截止日之前将其签字的表决意见反馈回公司,通过传真方式表 | ||||
| 决的董事应当于事后在其传真复印件上补充签字。超过书面表 | ||||
| 决截止日未反馈表决意见的董事,经公司与其确认后作弃权票 | ||||
| 处理。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 ||||
| 第一百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27 | 三十四 | 修订 | ||
|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 |||
| 条 | ||||
| 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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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 ||||
|---|---|---|---|---|
|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 ||||
| 28 | — | 新增 | — | |
|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 ||||
|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29 | 修订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五十条 |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 ||||
|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 |||
|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 |||
| 第一百 | ||||
|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 |||
| 30 | 七十二 | 修订 | ||
|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 条 | ||||
|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规定进行编制。 | ||||
| 第一百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31 | 八十一 | 修订 |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
| 条 |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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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所有“证券交易所”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修订后,相应的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涉及条款引用的,条款序号也相应进行调整。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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