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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n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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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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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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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及会议程序、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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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的范围和界定标准按现时生效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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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 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8 人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本议事规则前两条规定的期限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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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依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公
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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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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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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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指明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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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时,还应出示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还应当出示
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异地股东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会议登记,提供的
身份确认资料应包含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文件资料。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时,以登陆该网络投票系统的用户名所对应的
证券账户持有人为出席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股东以书面方式将遗失证券
账户和密码(或者投票系统用户名)的事实通知公司的,公司应拒绝承认以该证
券账户名义(或者投票系统用户名)进行网络投票的效力,该股东可以现场投票
或其他方式行使投票权。
以传真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时,传真件中的签名字样与股东(或股东合法代理
人)在公司预留的签名字样无重大、明显差异的,即视为有效投票,股东不得以
签名系由他人伪造或变造为由否定该等投票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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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和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在股东大会同时采用多种投票方式的情况下,除非委托人指明投票方式,
否则代理人可以任选一种方式行使代理投票权。
每一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进行会议登记的股东应在签名册上签字。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公司
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并且该股东不享有选举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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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
议的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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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宣布开会,如遇到特殊
情况时,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会议应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
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并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一条  股东在审议议案时,应简明扼要地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
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议案可以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说明。
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
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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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5 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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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独立董事可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二)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在弥补完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
公积金后具有可分配利润的,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时,应当进行现金分配。如果公司拟不进行现金分配,应
提交股东大会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提交股东大会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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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
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
名单,并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五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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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具有上述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为关联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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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股东。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五条  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书面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候选人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经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每一提案人所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得超过本次
股东大会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提案中应包括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及基本
情况介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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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应当对全部候选人集中表
决,并对得票数达到股东大会普通决议所需票数的候选人进行排序,得票多的候
选人当选。
如由于数位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同而导致无法选出全部拟选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大会应先确定得票数多的候选人为当选董事或监事,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
人按上述投票、计票方法重新选举直至选出全部拟选董事或监事。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规定董事、监事选举中的提名、投票、计
票等具体事宜。
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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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法律意见书等文
稿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外披露。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
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该提案通过之日。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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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听取和审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部分,依《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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