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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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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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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修订<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 号 修订条文 修订 方式 1 第一条 修订 |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为确立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 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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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十条 新增 3 第十一条 修订 4 第十二条 修订 5 第十三条 修订 |
— 第十条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家 机关和有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党委;建立党的工作 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经费,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董事会、经理层决定公司重 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 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层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实行总法 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 法权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构建企业法治文化,确保依 法治企、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履 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 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 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职 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1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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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十四条 修订 7 第四十三 条 修订 |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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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 作出决议;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六)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 (十六)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股权投 |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
| 资、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 计算数据; |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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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5,000万元; |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 500万元;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200,000万元 |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 |
| 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 |
|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
|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 |
|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
|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 (十八)对同一被投资企业在12个月内累计出资额在 | |
| 30,0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原则上应在主 | |
| 业范围内进行; | |
| (十九)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 | |
| 以上或在200,000万元以上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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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第四十四 条 修订 |
外); (二十)账面净资产总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所投资企业 的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事项; (二十一)单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200,000万元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或200,000万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在 50,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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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第八十五 条 修订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由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经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为两人(含两人)以上时,可以按以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为两人(含两人)以上时,按以下累积投票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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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第一百条 新增 |
下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 …… 决方式选举: …… — 第一百条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 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五)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 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或工作补贴; (九)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差等方面的待 遇; (十)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会、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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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第一百一 十一条 修订 |
关情况和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 (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 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五)、(六)项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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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出售资产、资 |
|---|---|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 |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赞助等 |
|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 事项; |
|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三)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 |
|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经 |
|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营业绩责任书,或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 |
|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 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决定高级管理人 |
| 事务所; | 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出薪酬、岗位调整等具 |
|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体建议; |
| (十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 |
| 职权。 |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 (十七)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制度、董事会授权方案; | |
| (十八)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和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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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第一百一 十二条 新增 |
(十九)决定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仲 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二)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年度内 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决定法律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制订公司重大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问责制; (二十六)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二十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提名 和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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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第一百一 十五条 新增 14 第一百一 十六条 新增 15 第一百一 十八条 修订 |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对监 事会要求纠正的问题和改进的事项进行督导和落实。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 使,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公司应建立 董事会向有关主体授权的工作制度及授权清单,明确授权原则、管 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依法保障责权统一。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前款公司经营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股权投资、资 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赞助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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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30,000万元以 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5%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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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第一百一 十九条 修订 17 第一百二 十条 修订 |
交易; (三)主业范围内的对外投资:对同一被投资企业在12个 月内累计出资额低于30,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且低于200,000万元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五)账面净资产总额低于10,000万元的所投资企业的解 散清算、破产清算事项; (六)单项涉及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资产处置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对公司改 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 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 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包括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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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 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决定召开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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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的文件; | 时董事会会议; |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三)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 |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 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
|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 (四)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议事规 |
|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则的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 |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上进行表决; |
| (五)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 |
| 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 | |
| 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 |
|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 | |
| 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 | |
| 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 |
| (七)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 | |
| 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 | |
| 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 |
|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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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合同等文件;签署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 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九)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 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 通过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监事会及时提供信息,并组 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十二)与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并组织他 们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 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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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第一百二 十六条 修订 |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董事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 决通过; 董事会作出特别决议,应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 决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作出决议有特殊规定的,遵循相关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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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八)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二)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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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第一百二 十七条 新增 20 — 修订 21 第一百三 十三条 修订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的会议。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 意见。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经理层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的工作制度,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 作。 经理层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经理层成员全面实行任 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科学确定业绩目标,刚性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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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第一百三 十七条 修订 |
薪酬,按照约定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继续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和解聘; (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 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 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提出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并在批准后组织实 施; (三)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 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公司融资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七)拟订公司资产处置方案; (八)拟订公司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 (九)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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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 (十)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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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 (十一)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 |
| (十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者撤销方案; |
| (十三)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十二)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十四)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三)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
| (十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 | |
| 律顾问; | |
| (十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 |
| 负责管理人员; | |
| (十六)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 |
| (十七)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的日常有效运行; | |
| (十八)建立经理层会议议事规则,召集和主持公司经理层会议; | |
| (十九)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生产经 | |
| 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 |
| (二十)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 |
| (二十一)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和解聘; | |
| (二十二)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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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第一百三 十八条 修订 24 第一百四 十二条 修订 25 第一百四 十三条 新增 |
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二十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十四)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十五)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总经理应当通过经理层会议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 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 况。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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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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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第一百四 十四条 新增 27 第一百六 十条 新增 28 第一百六 十一条 新增 29 第一百六 十二条 修订 |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规定董 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 后生效。 — 第一百六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 共产党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 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党委委员若干名。 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 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党委一般由9人组成,其中党委书记1人、党 委副书记1-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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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第一百六 十三条 修订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 职责,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 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 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拟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本公司改革 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 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党风廉政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支持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 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 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 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 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 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 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 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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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第一百六 十四条 新增 32 第一百六 十五条 新增 |
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 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做到总揽不包揽、 协调不替代、到位不越位,推动公司各治理主体协调运转、有效制 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由董 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制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清单,对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并对有 关额度、标准等予以量化,厘清党委与董事会和经理层等治理主体 的权责边界。 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 一。党委可以根据集体决策事项,结合实际把握前置研究讨论程序, 做到科学规范、简便高效。 — 第一百六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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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第一百六 十六条 新增 34 — 修订 35 第一百六 十七条 修订 36 第一百六 十八条 修订 |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职业 经理人除外)。 — 第一百六十六条按照“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坚持党的建设与 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 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在企业改革中得到 体现和加强。 第九章 民主管理与工会组织 第九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 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企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 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 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 理的权益。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司 设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司设立工会, 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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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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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公司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 | |||
| 第一百六 | 产、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 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 | |||
| 37 | 修订 | ||||
| 十九条 | 或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 | 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 | |||
| 的意见和建议。 | 事和工资制度。 |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建立和实施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关键、以岗位管 | |||||
| 第一百七 | 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实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 | ||||
| 38 | 新增 | — | |||
| 十条 | 岗和不胜任退出等;公司建立和实施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核心 | ||||
| 人才薪酬分配制度。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在党组织、 | |||||
| 第一百七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 |||
| 39 | 修订 | 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 |||
| 十九条 |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
|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 《公司章程》中所有“经理”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总经理”,所有“副经理”的表述统一 修改为“副总经理”。
《公司章程》修订后,相应的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涉及条款引用的,条款序号也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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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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