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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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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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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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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2 年8 月修订)

(2012年8月10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核委员会下设审核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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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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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 (六) 负责董事、公司中高层在职和离任审计

  •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核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核工作组负责做好审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材料:

  •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对审核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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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 由审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 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核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核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五条 审核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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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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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议事规则,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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