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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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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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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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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2 年8 月修订)

(2012年8月10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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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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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 出建议;

  •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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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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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战略委 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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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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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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