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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Apr 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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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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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的诚 信自律、规范运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及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按规定通过充分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的原则;
-
在合规前提下充分、准确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原则;
-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
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尊重的
良好关系;
- 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
运做,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
公司的发展战略;
-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生产合 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 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
企业文化;
-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 信息沟通:按有关要求及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
大事件的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整理公司投资者的相 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 定期报告:主持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报告文本
的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新闻媒体
等相关部门间的良好关系,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渠道,维护并加强与新闻媒体 的合作关系,配合媒体的正常报道,安排并协助公司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 与其它上市公司投资者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
经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6.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
- 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
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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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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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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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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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资料
-
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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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媒体或其他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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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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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推介会或说明会;
10.现场参观。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
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设置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业务主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条 以适当方式对公司有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高 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协调。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及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进行投资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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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生产、人士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
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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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良好的品行和心理承受力,诚
实守信,热情耐心;
-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及各种信息披露和上
报稿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