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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pr 1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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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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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监事会的作用,履行监管职能,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特

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3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 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 表担任的

监事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监事会召集人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以过半数票通过当 选。监事会召集人负责主持监事会会议,协调并组织落实监事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监事会召集人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监 事

57 58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 、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程序: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报告。

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 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及有其它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

  • (一) 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二) 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三) 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 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 (四) 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 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 (五) 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委 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或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向董事

会、股东大会反映或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 当董事、总经理有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时,经全体监事一致表 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的建议;

  • (五) 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七) 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 (八)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可以以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监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送到全体监 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 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 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 权范围。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可以采取举手或投票形式进行表决,出席会 议的监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当监事 会某项决议原因引起责任追究时,如有记载证明该监事可免责的,该监事可不承 担有关责任。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 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监事会经费安排,由监事会负责提出预算方案,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