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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an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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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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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050 股票简称:深天马 A 公告编号: 2016-011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76 号)核准,天马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 名特定 投资者合计发行了 269,360,269 股A 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7.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99,999,993.58 元,扣除本次发行 相关的费用78,55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21,449,993.58 元。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1506 号)验证,此次非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5 年12 月28 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项 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武汉天马”)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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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10868000000159613、10868000000159578,专门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 放、管理和使用。
2016 年1 月20 日,公司与武汉天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南头支行、联合保荐机构(联合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 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 与甲方2 合称为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联合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1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0868000000159613。截至2016 年1 月20 日,专户余额为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第6 代低温多晶硅(LTPS)TFT-LCD 及彩色滤光片(CF) 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含甲方用自有资金实施以上项目需 置换的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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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为10868000000159578。截至2016 年1 月20 日,专户余额为 4,727,999,993.58 元。该专户仅用于第6 代低温多晶硅(LTPS)TFT-LCD 及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含甲方用自有 资金实施以上项目需置换的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联合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小华、陈强、阳静、毛军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六、乙方按月(每月6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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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 求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 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乙方存在累计两次未及时向甲方划转募集资金专项支出款项情 形的,以及存在未配合甲方募集资金专项支出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 年12 月31 日解除。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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