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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Jun 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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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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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050 证券简称:深天马 A 公告编号: 2017-052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 年5月27日(星期六)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6月2日(星 期五)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成员8人,实际参会的董事 8人,分别为:陈宏良先生、朱军先生、汪名川先生、钟思均先生、刘 静瑜女士、王苏生先生、陈泽桐先生、陈菡女士。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 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序 号 |
修订 条文 |
修订 方式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 |||
| 1 | 第一 条 |
修订 |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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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 ||||
|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 |||
| 称“公司”)。 |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 2 | 第二 条 |
修订 |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9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深 |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9号文批 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 |
| 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 | |||
| 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 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1834459。 | |||
| 440301102857845。 | ||||
| 第十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 ||||
| 3 | 第十 条 |
新增 | 无 | 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
| 费。 | ||||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我国 | ||||
| 的液晶显示器(LCD)工业,以高档次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显示产业, | |||
| 液晶显示器制造为主体,拓展与之配套 | 以显示器件制造为主体,拓展与之配套的材 | |||
| 4 | 第十 二条 |
修订 | 的材料、设备的生产;不断开发以LCD 为关键件的整机产品。同时积极发展第 |
料、设备的生产;不断开发以显示器件为关键 件的整机产品。同时积极发展显示相关产业, |
| 三产业,使公司发展成为高技术、高效 | 使公司成为备受社会尊重和员工热爱的全球 | |||
| 益、外向型、多功能的大型综合性集团, | 显示领域领先企业,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 |||
| 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从 | |||
| 围:从事液晶显示器及相关的材料、设 | 事显示器件及相关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设计、 | |||
| 备、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提供相 | 制造、销售;提供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 |||
| 5 | 第十 三条 |
修订 | 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 术转让;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普 通货运;代理销售、采购;有形动产租 |
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 务;普通货运;代理销售、代理采购显示器件 及相关材料(不含限制项目);设备租赁(不 |
| 赁 及不动产租赁;从事货物、技术进 | 含金融租赁);自有物业租赁;经营进出口业 | |||
| 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 |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 | |||
| 品)。 | 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 ||||
|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十六)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 | ||||
| 6 | 第四 十条 |
新增 | 新增此条项下第(十六)至(二十一) 项 |
项(股权投资、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
|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 ||||
| 算数据; | ||||
|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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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 |||
|---|---|---|---|
|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 |||
|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 | |||
| 200,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
|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 |||
| 元; | |||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
|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
| 500万元; | |||
|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 | |||
|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 |||
|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 |||
| 上的关联交易; | |||
| (十八)对同一被投资企业在12个月内累计出 | |||
| 资额在30,0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公司股权 | |||
| 投资原则上应在主业范围内进行; | |||
| (十九)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产 | |||
| 负债率在70%以上或200,000万元以上的债务 | |||
| 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 |||
| (二十)账面净资产总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 | |||
| 所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事项; | |||
| (二十一)单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
| 计净资产10%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 | |||
| …… | |||
| 第四 十一 条 |
修订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200,000万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200,000万元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在50,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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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百一 十一 条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前款公司经营事项的决策权 限如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单项对外长期投资额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总额的 30%; (二)公司单项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金额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总额的 50%,其中收购出售资产还应符合下列 标准之一(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到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到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50%的,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 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不到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的,且绝 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不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的,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 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到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的,且 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单次担保额不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总额10%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前款公司经营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股 权投资、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 30,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二)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5%的关联交易; (三)主业范围内的对外投资:对同一被投资 企业在12个月内累计出资额低于30,000万元 的股权投资; (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产负 债率低于70%且低于200,000万元的债务性融 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五)账面净资产总额低于10,000万元的所投 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事项; (六)单项涉及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资产处置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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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担保,或为单一对象担保的累计担保 | ||||
|---|---|---|---|---|
| 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 | ||||
| 总额30%的担保; | ||||
| (四)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 | ||||
| 下的借款。 | ||||
| 第一 | ||||
| 9 | 百三 十八 |
新增 | 无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
| 条 | ||||
| 第八章 党的组织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 ||||
| 第一 | 1名,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 | |||
| 10 | 百五 十四 |
新增 | 无 | 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
| 条 |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 |||
|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 | ||||
| 按规定设立纪委。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党委根据《党章》及《中国 | ||||
| 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 ||||
|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 | ||||
| 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 | ||||
| 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 | ||||
| 署; | ||||
|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 | ||||
| 11 | 第一 百五 十五 条 |
新增 | 无 | 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 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 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 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 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
|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 | ||||
|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 | ||||
| 提出意见建议; | ||||
|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 | ||||
| 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 ||||
|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 | ||||
| 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
| 第一 | 第九章 民主管理与工会组织 | |||
| 12 | 百五 十六 |
新增 | 无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公司设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 |
| 条 | 工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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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 第一百五十七条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 |||
|---|---|---|---|---|
| 13 | 百五 十七 |
新增 | 无 | 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 行民主管理,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 |
| 条 | 管理权利。 | |||
| 14 | 第一 百五 十八 条 |
新增 | 无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 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或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 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 议。 |
| 15 | 第一 百九 十九 条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不 含本数。 |
《公司章程》做出上述修订后,相应的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涉及条款引用的,条款序号也相应进行调整。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刘爱义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刘爱义先生 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 员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刘爱义先生的 辞职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刘爱义先生辞职后不在 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止本公告日,刘爱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对刘爱义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 衷心的感谢!
根据控股股东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推荐,董事会同意 提名付德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付德斌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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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简历附后),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7年3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 度股东大会的事宜,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现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7年6月23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1、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议案
6、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关于2017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 《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第八届董事候选人付德斌先生简历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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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八届董事候选人付德斌先生简历
付德斌先生简历
付德斌先生,1977年2月出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学硕士与工学 博士。现任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飞亚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行政管理 部部长、经理部副部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动力学 院党总支副书记。
付德斌先生由于担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付德斌先生与持有本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 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湖北省科技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付德斌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止目前,付德斌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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