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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ug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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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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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天 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 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深圳证监局《关 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深圳局 发字[2004]338号)的精神,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对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额度情况。 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情况:报告期内无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 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情况:报告期内无新增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868,972万元,占 公司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的30.36%。经核查,公司2023年 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对外担保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往来,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规范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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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报告期内无对 外违规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 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 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航空工业财务”)相关资料,未发现航空工业财务的风险管理 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 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航空工业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 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 管。航空工业财务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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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 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航 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四、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 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与航空工业财务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可以 更好的满足公司日常资金管理需要,有利于公司更加合理的利用资金, 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航空工业财务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遵循 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 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与航空工业财务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关于与航空工业财务关联存贷款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航 空工业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及风险状况,我们认为航空工业财务作 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 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航空工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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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 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的风险评估报告》。

六、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 的风险处置预案》,认为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地防范、 控制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存贷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该风险处置预案的提交、审议 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独立董事: 梁新清 耿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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