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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Mar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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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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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深天马A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肖少春 | 联系电话:010-60833964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旭 | 联系电话:010-60836592 |
| 保荐人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深天马A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卫明 | 联系电话:0755-33066847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滔 | 联系电话:0755-3306684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0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0年注销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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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7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1年12月29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公开承诺的相关法律 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关联交易和资 金占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的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等。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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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1.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深圳 有限公司及中国航空技术厦门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限售的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中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关于保持对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深圳 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中航光电子有限公司瑕疵资产的相关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关联 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中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 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航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航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 少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以及关于内幕 信息的说明和关于不存在不得参加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 说明 |
是 | 不适用 |
| 9.厦门金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0.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关 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1.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关 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2.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保证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3.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天马2014年 重组瑕疵资产的承诺、股份锁定的承诺、关于深天马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减值测试的承诺、关于承继吸收合 并方正在履行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三角(上海)产业创新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创金合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华西村投 资有限公司、泸州璞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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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伙)、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投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产业园区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光谷新技术产业投资 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意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非公开发 行股份限售的承诺 |
||
|---|---|---|
| 15.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 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6.湖北长江天马定增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7.湖北长江天马定增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参与深天马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 关于不存在结构化安排、关于限售期内合伙份额锁定及 遵守短线交易等规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8、武汉东湖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对湖北长江天 马定增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资金来源、 关于不存在结构化安排、关于限售期内合伙份额锁定及 遵守短线交易等规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9、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及武汉东创光电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对湖北长江天马定增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资金来源、关于不存在结构化安排、关于限售期内 合伙份额锁定及遵守短线交易等规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0、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国创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 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湖北长江天马定增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出资资金来源、关于 不存在结构化安排、关于限售期内合伙份额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 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证券”)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1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中信证券 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 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合计4,048.18 万元, 直至2020 年9月21日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公司未及 时对前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21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中信证券 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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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 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0 月 29 日,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9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13.51%,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才披露 《关于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 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中信证 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私募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个 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 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 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 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 施细则》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4、2021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中信证 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 股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 检查中发现开山股份存在:2019 年、2020 年定期报告业 绩核算不准确;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 在资金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范、人员不独立的问 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的规定。 5、2021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中信证券 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 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廖昕晰、梁小明、范一沁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 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经查,博雅生物存在以下问题: 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 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 务。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物以采购款方式 向博雅(广东)累计支付资金 8.23 亿元。期间,博雅生 物未披露相关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交 易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 规定。博雅生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 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6、2021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中信证 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 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 吴卓艺、唐金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 施指出,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 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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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违规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 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 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 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 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 量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 汤臣倍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 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7、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中信证 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 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 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 医惠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大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让 款累计发生额为 33,845.70 万元。思创医惠未及时对上述 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 2007 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8、2021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信证 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 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 源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碧水源就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北 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 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保合同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 联人,但公司未针对该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 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 9、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信证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深交所指 出:中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人,未 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 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 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 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中信证券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 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 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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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1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保荐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 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监管措施指出,经查,国元证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 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 估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11、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信 证券保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 出具《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经查, 东华软件 2018 年和 2019 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 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6,522.63 万元和 3,623.27 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77%和 0.4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 12、2021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中信 证券保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 拓电子”)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 自 2021 年 7 月起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 遗漏等公司治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不 审慎、2019 年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个别涉诉其他应 收款未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问题,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的问题。上述情况反映出 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 与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决定对奥拓电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中信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私募基金 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深入整改,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 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 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 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航证券”)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1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中航证券 出具《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中航证券在开展私募资管业 务时存在公司资管产品违规参与结构化发债、债券投资 交易管控不严、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不完整、人员执业及 离职注册管理不到位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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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8]31 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 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等规定。 中航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私募资管 业务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 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 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提高执业 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 履行职责。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1年1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信证券保荐 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 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交所认定:2018年4 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 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 保协议等协议。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 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 第7.9条、第9.11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事长、总 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2021年11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信证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徐峰给予通报 批评处分的决定》,深交所认定:马齐玮、徐峰作为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思创医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 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核查 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 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 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 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 司实际情况不符合。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 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3、2021年1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信证券保荐 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博雅生 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 分的决定》,深交所指出:经查明,2017年4月至2020 年1 月,博雅生物向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 支付采购款累计8.23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 博雅生物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生 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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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中信证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 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 中信证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高度重 视,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 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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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天马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肖少春 赵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天马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郭卫明 杨滔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