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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Mar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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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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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2020 年度保荐工 | 作报告 |
|---|---|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深天马A |
| 保荐代表人:肖少春 | 联系电话:010-60833964 |
| 保荐代表人:赵 旭 | 联系电话:010-60836592 |
| 保荐机构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深天马A |
| 保荐代表人:郭卫明 | 联系电话:- |
| 保荐代表人:杨 滔 | 联系电话:-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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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2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1年3月11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注册制的整体推进对上市公司的影 响;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修订对上市公 司的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责及持股限制等内容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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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 1.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及中国航 空技术厦门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限售的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及中国航 空技术厦门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 组土地使用权减值测试补偿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中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航空 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保持对公 司控制权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关于上海 中航光电子有限公司瑕疵资产的相关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 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 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中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 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中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中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保证上市 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9.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上 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以及关于内幕信 息的说明和关于不存在不得参加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是 | 不适用 |
| 10.厦门金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不 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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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 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 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 12.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 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 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3.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 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4.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 于深天马2014年重组瑕疵资产的承诺、 股份锁定的承诺、关于深天马2018 年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减值测试的承诺、关 于承继吸收合并方正在履行的承诺的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5.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中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不干预公 司经营及侵占公司利益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6.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有限公司、中航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未向参与深天 马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及保底承诺的承 诺 |
是 | 不适用 |
| 17.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8.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向 参与深天马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承诺收 益的承诺、关于公司本企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不属于湖北 长江天马定增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及其穿透后的各层合伙人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9.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三角(上 海)产业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桭源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江阴华西村投资有限公 司、泸州璞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南方天辰(北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产业园区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 汉光谷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兴证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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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中国国有企业结构 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意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的承诺 |
||
|---|---|---|
| 20.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1.湖北长江天马定增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限 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2.湖北长江天马定增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关于参与深天马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关于 不存在结构化安排、关于限售期内合伙 份额锁定及遵守短线交易等规定的承 诺 |
是 | 不适用 |
| 23、武汉东湖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关 于对湖北长江天马定增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出资资金来源、关于 不存在结构化安排、关于限售期内合伙 份额锁定及遵守短线交易等规定的承 诺 |
是 | 不适用 |
| 24、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武汉东创光电子 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 湖北长江天马定增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资金来源、关于不存 在结构化安排、关于限售期内合伙份额 锁定及遵守短线交易等规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5、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 国创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长江经 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长 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湖北长江 天马定增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间接出资资金来源、关于不存在结 构化安排、关于限售期内合伙份额锁定 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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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 号),认 为雪人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 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 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年1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 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 监管函〔2020〕第6号),认为2016年至2018年期间 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 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2、2020年1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1号),认为公司未 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2020年3月5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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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 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组织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及 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 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保荐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 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 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 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 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 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 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 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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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14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 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 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 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 〔2020〕11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 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 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 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 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 (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证监局 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 9、202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46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 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 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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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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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 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 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时间 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部负责人变更 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 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 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 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指出山 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 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 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 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 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 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 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 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指 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 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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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 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 行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 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险 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13、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0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 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关 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 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 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 司管理部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 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20〕第189号),监管函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 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 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 第5.1.1条、第5.1.6条、第8.6.4条规定。 15、2020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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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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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号),指出亚辉龙在申请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 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 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83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 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 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 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 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 17、2020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0】110号),监管措施指出:2018 年、 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 用;2019 年年报和2020 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 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 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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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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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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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0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 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 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 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定。 2、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 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 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任 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 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4、2020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 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斯 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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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 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 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 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 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 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 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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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天马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少春 赵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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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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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天马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卫明 杨滔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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