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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Feb 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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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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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的 反担保减少7,789万元,对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反担保减少 7,399万元,对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反担保减少1,394万 元,对上海光通信有限公司的反担保减少2,500万元,对成都工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反担保减少26,806万元,对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的反担保减少17,032万元,子公司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对联 营公司上海天马有机发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的担保增加47,352万元。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公司对子公司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 公司的担保增加13,317万元。
延至报告期末公司担保余额为72,352万元,报告期末实际担保总 额占公司净资产的5.46%。
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往来,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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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 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报告期内 无对外违规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母 公司实现净利润20,858万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4,798万元,扣除本 年度支付普通股股利11,317万元、提取盈余公积2,086万元,年末可 供分配利润32,253万元。
母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9,140万元、 15,930万元、20,858万元,该三年累计45,928万元。
公司拟以2016年1月15日总股本1,401,098,744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6元(含税),总计派息84,065,925元。 本年度送红股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 将上述方案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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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201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 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有的 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对公司目前的 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出具的《2015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 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 励考核制度执行,所制定2015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 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和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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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六、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采购、销售、接受物业管理、托 管等贸易往来,有利于资源共享,发挥协同效应。公司各项交易按照 市场价格收取费用,对合同双方是公允合理的,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 有利的。
公司各项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 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 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同意公司《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七、关于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航财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与勤勉的工作态度,事先审 阅了公司与中航财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认为该项关联交易 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 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 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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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 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同意《关于公司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 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中航财司相关资料,未发现中航财司的 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中航财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 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中航财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 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中航财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陈少华 章成 谢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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