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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Annual Report 2001
Apr 1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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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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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0 A 2002-005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深天马 公告编号: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2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4 16 22 5 年 月 日在深圳航都大厦 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 人, 5 实到董事 人,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志正先生主持,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了如下决 议:
00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二 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00 二、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二 一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00 三、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二 一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四、审议并通过了二00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并通过了二00 一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
2001 12 31 经华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 年 月 日,本公司 全年实现利润总额 25,294,222.61 元,净利润 24,630,376.30 元,按规 定提取 10% 法定公积金 2,463,037.63 元,提取 5% 法定公益金 1,231,518.81 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20,935,819.86 元,加上 2000
年结转未分配利润 23,677,786.07 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44,613,605.93 元。公司拟以 2001 年末总股本 13277 万股为基数,向 10 1.5 全体股东以每 股派现金人民币 元(含税),共分配利润 19,915,500 元。剩余可分配利润 24,698,105.93 元结转下年度。公司本 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需经公司第八届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二00 二年审计单位的议案》,改 聘深圳鹏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二00 二年审计工作。(见附件1) 2002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第八届股东大会事宜》,决定于 5 23 年 月 日召开第八届股东大会。
00 八、审议并通过了《二 二年第一季度报告》。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置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拟设置独 立董事两名,在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后,通过有关程序予以聘任。 十、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见附件2)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见附件
3)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见附件4)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00 二 二年四月十七日
1 附件
深圳鹏程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深圳鹏程会计师事务所(原深圳市审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2 年 4 月,是 全国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1997 年 10 月按国家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和深圳市财政局的规定,改制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 除具有一般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验证资格外,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 格,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审计查证资格,外债审计资格,国家财政部颁发的资产 评估资格证书,包括房地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评估资格,以及国土规划局 180 颁发的土地、房屋评估资格和基本建设审计资格。该所现有从业人员 多人, 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 90 多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30 多人,高级会计师 18 人,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19 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30 工程技术人员及高素质翻译人员 人。所长饶永原是深圳市审计局行政事业审 计处处长,现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该 所是一个以中国注册会计师为中心、拥有多方面专业人才的高素质大型社会中介 机构。
2 附件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和补充条款
1、原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修改为“第十八 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2、在原第二十条之后增加一条为修改后的“十一第二条 公司经历年的股份变动后的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277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964.4 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3639.7 万股。”
3、原第三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处是与股东沟通的常设 机构。”
4、原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 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 求赔偿的诉讼。”
5、原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的决定。” 中增加对控股股东行为规范要求,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在处理与公司关系时的行为规范:
一、在行使其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 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 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 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 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
6、原“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
股东大会:
-
( 一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 二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
( 三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 % ( 不含投票代理权 ) 以上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六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 三 )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修改为“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一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 二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
( 三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 % ( 不含投票代理权 )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五 ) 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
( 六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 三 )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7 、原第六十二条“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增加累积投票制内容 , 修改为:“第六十四条 股东 ( 包括 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 司进行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方式为:
-
( 1 )董事候选人数为两人以上时,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
( 2 )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 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
-
( 3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票数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人。
-
( 4 )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视 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 票有效;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
( 5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 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的两位 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6)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 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数。”
8、在原六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为修改后的“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在下列条件下采取无偿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
(一)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 关信息;
- (二)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9、在原七十七条之后增加两条为修改后的“第八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10、在原章程第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为修改后的“第九十六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 外。”
11、在原第五章第一节和第二节之间增加一节,为修改后的“第二节:独立董事”。该 节内容由修改后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九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2)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5)能够阅读、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
-
(6)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5)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应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 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 职。独立董事提前被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两名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本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尚有以下特别职权:
(1)公司与关联交易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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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4)提议召开董事会;
-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之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
(1) 提名、任免董事;
-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欠款;
-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 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如下必要条件:
(1)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2)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积极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将 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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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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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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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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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12、原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修改为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二人。”
13、原章程第九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为修改后的“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是:
-
(1)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
(2)授权事项在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
(3)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
14、原章程第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为修改后的“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
-
的授权原则是:
-
(1)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
(2)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
(3)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15、删除原第一百一十二条“根据公司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 人员担任:(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 公司雇员);(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16、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为修改后的“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授权监 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17、原章程“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 公告并说明原因。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18、原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 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修改为“第 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19、原第一百四十八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编制。”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四 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章程内容经上述增减修改后,所有的条数(包括某些条款中所引用的条款)均 依次作了技术上的重新排序。原章程共有条款一百九十六条,修改后共有条款二百一十 二条。
000050 A 2002-007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深天马 公告编号: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2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4 16 22 3 年 月 日在深圳航都大厦 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 人, 3 实到监事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
事会召集人邵克雄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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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 、审议并通过了《二 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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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 、审议并通过了《二 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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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 、审议并通过了《二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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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 、审议并通过了《二 一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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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二 二年审计单位报告》
-
6 00 、审议并通过了《二 二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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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置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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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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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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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见附件) 2001 监事会认为, 年度公司董事会认真执行了了股东大会的各 项决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未发现公司董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违法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 为。华证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状况。
特此公告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00 二 二年四月十七日
000050 A 2002-006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深天马 公告编号: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第八届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2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4 16 22 5 年 月 日在深圳航都大厦 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 人, 5 实到董事 人,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志正先生主持,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第八届股东大会的事宜》,具体事项如下:
-
1 2002 5 23 9 00 、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星期四)上午 :
-
2 22 、 会议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中航苑航都大厦 层本公司 会议室
-
3 、 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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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
-
( )审议《二 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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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二 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00
-
( )审议《二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 00
-
( )审议《二 一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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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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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关于聘请二 二年审计单位报告》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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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关于设置独立董事的议案》
-
-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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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9)审议《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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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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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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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 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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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 年 月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深 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
-
2
-
( )具有上述资格的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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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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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议登记事项
-
1
-
( )登记手续
国家股、法人股股东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 理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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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2 5 13 17 30
-
(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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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中航苑航都大厦22楼本公司办 公室。
联系人:刘先生、王小姐
0755--3793863 0755--3790775 联系电话:
0755--3790431 518041 传真: 邮政编码: 6 、 其他事项: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特此公告。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00 二 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1 第八届( 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