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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May 2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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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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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马公司”)的委托,指派曾铁山律师出席天马公司2008 年度股 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查验,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 题进行查验,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天马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 日以前,在2009 年4 月28 日的《证券时报》 上刊登《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08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对董事 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5 月23 日上午9 时30 分在深圳市南 山区马家龙工业城64 栋东8 层80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光 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的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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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代理人)共9 人,代表股份 3,299,662,445 股,占天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57,423.75 万股的 57.46%。经查验,上述人员均持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 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
2、天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 任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决议事项予以表决,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二○○八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二○○八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二○○八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二○○八年度报告》;
5、《二○○八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
6、《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关于增加二○○八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的议案》;
8、《关于聘请二○○九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1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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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299,662,4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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