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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May 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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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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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马 公司”)的委托,指派谢晓陆律师出席天马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及天马公司《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 和法律问题进行查验,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天马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在 2008 年 4 月 11 日的《证券时报》上刊登《深圳天马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第十四届(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 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 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5 月 7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 工业城 64 栋东 8 层 801 会议室(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光权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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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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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213,822,73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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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天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5.85%。经查验,上述人员均持有《公司章程》 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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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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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或列席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决议事项予以表决,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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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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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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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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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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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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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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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二○○七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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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二○○八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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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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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谢晓陆)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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