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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May 2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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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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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深天马:200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6-05-26 06:30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马公司")的委
托,指派谢晓陆律师出席天马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法律事宜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天马公司《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查验,并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天马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三十
日以前,在2006年4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上刊登《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十二
届(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对董事
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深南中路中航苑航都大厦22层天马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蔡展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76,118,078股,占天马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32%。经查验,上述人员均持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由天马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担任召集人。
3、天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其他董事会邀请的人
员共14人出席或列席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8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决议
事项逐项予以表决,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1.审议《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5.审议《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6.审议《关于变更监事的议案》
7.审议《关于聘请2006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谢晓陆)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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