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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Ringpu Bio-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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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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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1-168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4 号)文,同意天津瑞普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普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63,984,674 股,发行价格为20.88 元/股。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5,999,993.12 元,扣除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 民币13,979,522.7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322,020,470.39 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2021 年11 月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889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瑞普(天津)生 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天津”)、广州市华南农大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南生物”)、湖南中岸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岸”)、 公司孙公司天津瑞益瑞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益瑞美”)、公司空港 经济区分公司及高科分公司已在六家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 验区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吉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空港物流加工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先锋路支行)设立了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并于近期与保荐机构(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初始储存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 瑞普生物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自由
贸易试验区分行
15000107593514 199,000,000.00 国际标准兽药制剂
自动化工厂建设项
2 瑞普天津 15596798040067 0
3 瑞益瑞美 15233869420072 0
4 瑞普生物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浦吉支行
77110078801100003239 150,000,000.00 天然植物提取产业
基地建设项目
5 高科分公司 77110078801600003240 0
6 瑞普生物 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分行
1100000010120100674100 160,000,000.00 华南生物大规模悬
浮培养车间建设项
7 华南生物 1100000010120100674528 0
8 瑞普生物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浦吉支行
77110078801500003237 99,000,000.00 超大规模全悬浮连
续流细胞培养高效
制备动物疫苗技术
项目
9 空港经济区
分公司
77110078801300003238 0
10 瑞普生物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海河
支行
8111401012000698215 78,000,000.00 研发中心升级改造
—生物制品研究院
二期项目建设项目
11 瑞普生物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
空港物流加工区
支行
12050162660100002432 239,420,470.39 中岸生物改扩建项
12 湖南中岸 12050162660100002435 0
13 瑞普生物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
先锋路支行
0302042129300560563 396,6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还银行贷款
合计 - - - 1,322,020,470.39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包括瑞普天津、华南生物、湖南中岸、瑞益瑞美、高科分公司、空港经 济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合理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飞、郭玉良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 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乙方仅需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对账单、配合 查询及履行相应通知等义务,此外,乙方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 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 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