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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Ringpu Bio-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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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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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参加了2021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董事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 的前提下,公司对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2020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除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2020年个人绩效考核得分为“A<70”,其余165名激励对象 个人业绩考核得分均为70分以上(包含70分),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 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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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马闯 周睿 郭春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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