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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JINBIN DEVELOPMEN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ug 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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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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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津滨发展 证券代码:000897 编号:2012-31
关于出售开发区及西青微电子厂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1、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津滨 发展)于2012 年8 月1 日第五届董事会2012 年第五次通讯会议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开发区及西青 微电子园区工业厂房的议案》,同意公司以57,924.00 万元出售开发 区厂房及西青微电子园区厂房(以下简称该厂房),上述房产面积为 192729.47 平米。资产收购款中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兴业租赁公司)支付48,000.00 万元,因兴业租赁公司与开发区管 委会所属的天津泰港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泰港实业公司)之间签订《融 资租赁合同》,兴业租赁公司将厂房整体租赁给天津泰港实业公司, 因此由泰港实业支付其余9,924.00 万元,此项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不属于关联交易,与会的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表示赞同。
- 2、此项事项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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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兴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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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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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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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地:天津开发区三大街51 号W5-C1-2 层
-
(4)法定代表人:林章毅
-
(5)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开发区三大街51 号W5-C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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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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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营业执照号码:12019100007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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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营业务:企业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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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经营债券;同业拆借;向金 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自营 和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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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要股东: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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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际控制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兴业金融租赁公司与津滨发展及津滨发展前十名股东无关
-
联关系。
- 3、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兴业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276.18亿元, 净资产37.97亿元,总负债238.21亿元。2011年营业收入8.68亿元, 净利润2.9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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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津泰港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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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天津泰港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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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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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58号融汇大厦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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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李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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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开发区洞庭路58 号融汇大厦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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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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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营业执照号码:12019100007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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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主营业务: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开发、房地产开发建设(房
-
地产开发资质正在审批中)、对不动产进行投资及资产管理,对办公 楼、工业厂房、公寓、商业营业用房、其他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进行 收购转让、买卖和租赁;物业管理及房地产及中介服务;建筑材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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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加工。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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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要股东:天津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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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际控制人:天津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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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泰港实业公司与津滨发展及津滨发展前十名股东无关联关
-
系。
-
3、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1年12月31日,泰港实业
-
公司总资产5.51亿元,净资产4.9亿元,总负债0.61亿元。2011年 营业收入2943.13万元,净利润3541.75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情况介绍
-
(1)出售标的名称:天津开发区厂房及西青微电子园区厂房 (2)资产类别:工业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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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属:该物业目前为我公司持有,目前抵押给中国农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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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天津开发区分行,有待资产转让相关协议签署后,我公司将上述房 产解除抵押。
-
(4)截至2012年6月底,该房产账面值为50109.66万元,评估值
-
计人民币56,976.75万元。
-
(二)评估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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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所作 华夏金信评报字[2012]190号评估报告,评估值计人民币56,976.75 万元。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汇 总 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 目 |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1 | 流动资产 | ||||
| 2 | 非流动资产 | 50,109.66 | 56,976.75 | 6,867.09 | 13.70 |
| 3 |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4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5 | 长期应收款 | ||||
| 6 | 长期股权投资 | ||||
| 7 | 投资性房地产 | ||||
| 8 | 固定资产 | 50,109.66 | 56,976.75 | 6,867.09 | 13.70 |
| 9 | 在建工程 | ||||
| 10 | 工程物资 | ||||
| 11 | 固定资产清理 | ||||
| 12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13 | 油气资产 | ||||
| 14 | 无形资产 | ||||
| 15 | 开发支出 | ||||
| 16 | 商誉 | ||||
| 17 | 长期待摊费用 | - | |||
| 18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19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20 | 资产总计 | 50,109.66 | 56,976.75 | 6,867.09 | 13.70 |
本次评估主要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收益法评估是指通过委估资 产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
-
甲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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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天津泰港实业有限公司
-
(一)甲方向乙方出售天津开发区及西青微电子工业区的厂房,
总建筑面积192729.4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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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厂房购买价款及其支付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厂房购买总价款为 人民币(大写)伍亿柒仟玖佰贰拾肆万元整(小写:¥579,240,000 元)。
2.甲、乙、丙三方确认,前款所述的厂房购买总价款中,乙方 承担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整(小写:¥480,000,000 元),丙方承担 人民币玖仟玖佰贰拾肆万元整(小写:¥99,240,000 元)。乙方与丙 方的支付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支付义务不承担连带责 任。丙方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无权向乙方追索。
-
3.乙方和丙方同意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
支付各自应承担的全部厂房购买价款:
-
(1)本合同已签署并生效;
-
(2)乙方与丙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已生效;
-
(3)乙方已收到甲方有权机构作出的同意本合同项下交易的决
-
议及证明甲方履行完毕全部的内部审批手续的材料;
-
(4)甲方已办理完毕本合同项下厂房的抵押注销手续,并向乙
-
方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5)甲乙双方已将本合同项下厂房过户至乙方所需的相关材料 全部提交至房地产登记部门并且房地产登记部门已经正式受理厂房 过户申请,乙方取得《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
-
4.乙方与丙方应将各自承担的厂房购买价款支付至监管账户。 甲方收到乙方和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款项后,应及时开具发
-
票,发票统一开在乙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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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厂房过户(指本合 同项下厂房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厂 房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下同)手续办理完毕前,甲方不得动用乙方 和丙方支付的厂房购买价款。甲、乙、丙三方共同委托兴业银行天津 分行作为对厂房购买价款进行监管。在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厂房的房 地产权证原件后,甲方方可动用厂房购买价款。
(三)附属设施的费用承担及产权过户
1.水费、电费、采暖费等使用本合同项下厂房的一切费用自乙方 取得本合同项下厂房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之日起转移至丙方承担。
-
2.在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厂房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后15 日内,
-
丙方应直接向开发区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热电公司、技术监督局 等申请办理水、电、采暖、电梯等过户手续,甲方、乙方予以配合, 费用由丙方承担。
3.在水、电、采暖、电梯等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实际承 担了按本合同约定应由丙方承担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的,有权向丙 方追偿,丙方应当无条件承担。
(四)税、费承担
-
1.厂房过户的费用按国家及天津市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
2.因厂房买卖而产生的税、费款项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
-
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五)违约责任
- 1.甲、乙、丙三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违反约定而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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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收到厂房购买价款后怠于办] 理厂房过户手续、因厂房现有租户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本合同无法履 行)导致本合同项下厂房过户手续未能在本合同签署后30 个工作日 内办理完毕,因而导致乙方与丙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 或被认定无效、未生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届时,甲方除应于本合同解除后5 日内向乙方和丙方返还各自已支付 的厂房购买价款,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已支付厂 房购买价款的1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向乙方赔偿 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并应返还丙方根据本合同已缴纳的水费、电 费、采暖费等费用,并赔偿给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因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厂房过户手续未能在本合同签署 后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而导致乙方与丙方之间的《融资租赁 合同》无法履行,或被认定无效、未生效、被撤销、被解除的,甲方、 乙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届时,甲方应于本合同解除后5 日内向乙方 和丙方返还各自已支付的厂房购买价款,并向丙方返还丙方根据本合 同已缴纳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等费用。丙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厂房购买价款的10%,违约金不足 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丙方并应赔偿给甲 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提前偿还贷款造成的资金损 失、产生的评估费用、利息费用、自厂房交接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日止的厂房使用费、两次办理厂房过户发生的一切税费、发生相关诉 讼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等。
4.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厂房过户登记手续未能在本合同 签署后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按 未付厂房购买款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向甲方赔偿其因 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提前偿还贷款造成的资金损 失、产生的评估费用、利息费用、自厂房交接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 日止的厂房使用费、两次办理厂房过户发生的一切税费、发生相关诉 讼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等。甲方 应向丙方返还丙方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厂房购买款项、已缴纳的水费、 电费、采暖费等费用。乙方应赔偿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5.因不可归责于三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厂房过户手续未能 在本合同签署后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而导致乙方与丙方之间 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或被认定无效、未生效、被撤销、被 解除的,三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届时,甲方应于本合同解除后5 日 内向乙方和丙方返还各自已支付的厂房购买价款,甲方还应向丙方返 还丙方根据本合同已缴纳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等费用。
6.乙方、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 支付厂房购买价款的,应每日分别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超过30 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乙方、丙方分别承担本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能弥 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与丙方应分别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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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于甲、乙、丙三方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后成立,经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2.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另行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前述修改、补充或变更为本合同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或本合 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
3.各方在此郑重确认,除本合同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一)交易目的:
根据年初董事会制定的工作指导思想,为迅速盘活资产,加速资 金周转投入主业经营,故将上述厂房出售。
(二)对公司影响:
1、通过上述房产出让,本年度能为津滨公司增加约1200 万元的 销售利润。
2、交易风险分析
我公司与兴业租赁公司和泰港实业公司三方《厂房买卖合同》 中约定,合同生效后,将合同项下厂房过户至兴业租赁公司所需的相 关材料全部提交至房地产登记部门,并且房地产登记部门已经正式受 理厂房过户申请,兴业租赁公司取得《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
(收件收据)》后5 日内, 兴业租赁公司和泰港实业公司分别向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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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支付各自应承担的全部厂房购买价款,因兴业租赁公司属兴业银行 全资子公司,公司资产实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较强的资金支 付实力。泰港实业公司属于开发区管委会下属公司,本次厂房转让已 经获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书面批复,公司已经在合同中 设定了相应的违约条款,因此能够保证公司的相关权益。
六、备查文件:
-
1、华夏金信评报字[2012]190号评估报告;
-
2、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2 年第五次通讯
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8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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