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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JINBIN DEVELOPMENT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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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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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冯文利、李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3月29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天津津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在规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2012年4月27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6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公司副董事长江连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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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2 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为 376,833,5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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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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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1 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指导意见》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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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1年 度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 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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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由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该 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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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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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关于申请批准2012年度最高贷款额度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该项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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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还听取了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的投票,经监票人监票及清 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出 席会议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过程作了记录,该记录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四.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五. 结论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
| 负责人: | 任刚 | |
|---|---|---|
| 律师: | 冯文利李清 | |
|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