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TIANJIN JINBIN DEVELOPMENT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28, 2012

53882_rns_2012-04-28_79f4d13f-8faf-4e00-9503-adb699f52c0e.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冯文利、李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3月29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天津津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在规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2012年4月27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6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公司副董事长江连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2 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为 376,833,5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3%。
    1.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1 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指导意见》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1.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1年 度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 该项议案。
    1.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由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该 项议案。

    1.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1.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关于申请批准2012年度最高贷款额度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该项议 案。
    1.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本议案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还听取了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的投票,经监票人监票及清 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出 席会议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过程作了记录,该记录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四.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五. 结论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任刚
律师: 冯文利李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