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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y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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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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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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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五月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以下简称“《示范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相关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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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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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 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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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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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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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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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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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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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载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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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授权范围、双方签名,在会议上宣布后,交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监事接到会议通知后,既未向监事会主席履行有关手续,又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会议的,应对监事会会议决定或决议负连带责任。若因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出席会议的每位监事或委托代理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或者 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并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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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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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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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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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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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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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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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 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附 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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