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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y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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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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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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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3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 3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4 第七章 附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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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有相关知识及工作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经委员会推选,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 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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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依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提出 书面建议;

  • (二)依照书面建议中所设定的候选人条件提供初选名单,名单应包含候选

  • 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内容;

  • (三)在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后,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进行初审;

  • (四)向董事会提出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五)依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相关后续工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 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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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表达其对 会议议题的投票意见。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通讯表决的方 式。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执行性。决议应列 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委员出席情况、议题内容和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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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记录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 券事务部门整理后归公司档案室保存,会议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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