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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y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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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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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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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3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 3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4 第七章 附 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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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 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设定公司发展的战略方针,审议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依据公司情况, 适时做出战略调整计划;
(二)制定公司的战略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评价周期;
(三)审议转让公司及附属公司产权的方案,审议重大收购或兼并其他企业 的方案;
(四)对公司拟投资项目的立项建议或可行性报告提出预审意见,并审查投 资项目完成后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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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总经理提出的项目投资管理提出建议,并审查总经理提交的投资项 目进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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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保公司收集和提供战略信息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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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 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主 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表达 其对会议议题的投票意见。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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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通讯表决的方 式。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执行性。决议应列 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委员出席情况、议题内容和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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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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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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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弃权的票数);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记录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 券事务部门整理后归公司档案室保存,会议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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