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y 18, 2017
56470_rns_2017-05-18_2918c7ed-0f59-4f51-b7c9-3d93b0ec537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picture [235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一七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原则与目的 ·············································································· 2 第三章 范围与方式 ·············································································· 3 第四章 机构与职能 ·············································································· 4 第五章 附 则 ····················································································· 5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自律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和活动交流,加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2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五)企业文化建设;
-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股东大会;
-
(三)一对一沟通;
-
(四)公司网站;
-
(五)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
(七)邮寄资料或上证e 互动平台交流;
3
(八)现场参观;
(九)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十)说明会或路演;
(十一)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有关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指 定的报纸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 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 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四章 机构与职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4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门 负责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与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就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 识进行交流和沟通。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训活动。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