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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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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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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制定于 2007 年 1 月,本次修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补充。删除了原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及大股东报告的要求,仅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报告要求进行规定。对原 制度中重大事项的范围进行了重新梳理,层次更加明确。对原制度中涉及审批权限金额的说明予以删除,以《公司章程》为准。
|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1 | 2 |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 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 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快速传递、 归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 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_“《公司章程》”_)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
重新梳理文句及规章 制度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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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 本制度规定的为公司 内部各部门及分子公 司对于重大事项的报 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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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 |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 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 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 生时,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报告。 |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进行报告的制度。 |
原第三条、第四条内 容重复,且原制度直 接向董事会报告的方 式实际操作上不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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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 |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 |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删除对控股股东及大 股东的要求,仅规定 |
| 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
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 的人员。 |
公司内部报告程序 本条并入第三章 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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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2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
删除 | 保密规定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中规定, 此处不再重复,本制 度仅对报告程序进行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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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2 |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 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 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 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
删除 | 目前公司并未按此执 行,建议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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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2 | 新增 |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 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
对原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进行分类说明, 层次更加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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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3 |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 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 整地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
第五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 |
报告义务人与前文重 复,且上市公司的三 会决议属于正常披露 内容,不属于报告程 序,这里不再展开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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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3 | (六)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资行为; 3、提供财务帮助 ; |
及公司内部重大投 | 第六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对本章节进行重新梳 理分类说明 依据《上市规则》9.1 |
|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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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4 | (七)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技术转让;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第七条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前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对本章节进行重新梳 理分类说明 依据《上市规则》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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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4 | (八)涉案金额超过_1000_万元_,_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_10%_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十)公司业绩预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删除 | 以修订后的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相 关内容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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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4 | (十四)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
第八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对本章节进行重新梳 理分类说明 依据《上市规则》 11.12.5 |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12、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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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4 | (十五)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十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_,_对公 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 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二十二)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三)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
第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更正;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由5%以下增持至5%或以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 |
对本章节进行重新梳 理分类说明 依据《上市规则》 11.12.7 |
| (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 (二十八)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5%; (二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 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
公司股份的情况拟发生重大变化,需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或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的; (十一)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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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5 | 新增 | 第十条 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董监高、股东拟自愿承诺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四)公司董监高、持股_5%_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违 规增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六)公司董监高、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申请、报 备等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七)公司出现应当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 (八)单独或合计持股_3%_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对本章节进行重新梳 理分类说明 依据《上市规则》第 十一章1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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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6 | 新增 |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事项: | 依据《上市规则》7.5 |
| (一)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 (二)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三)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四)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五)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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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6 |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 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 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 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该 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被解除、 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 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 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 情况。 |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及的时候及 时向公司报告: (一)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 审批程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 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重大事项时;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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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6 |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涉及的交 | 删除 | 以达到《上市规则》 |
|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
的要求为准,原规定 的5%不到披露标准, 且并不是所有的交易 都需要进行十二个月 连续累计 且修订后第三条已规 定适用范围,故本条 不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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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6 |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涉及的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二)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披露标准依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具体额度依据《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 为准,此处不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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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6 | 新增 |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及其 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
明确证券事务部为信 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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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7 |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 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 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 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 |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 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 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 有关的书面文件一并报送。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 21 | 7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事项 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尽心分析和判断。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事项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 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
第十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报 告义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知悉相关情况之后需综合分析重大事项 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判断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及审批程序, 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四十五 条 需要履行信披程序的 事项必须向董事长汇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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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7 |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 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 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 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由于知悉不报、故意拖延、拒绝配合、工作失职等情 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受到证券 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
对内处罚以监管部门 认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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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7 |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 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 度将予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订。 |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实施,修订亦 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根据律师建议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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