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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56470_rns_2017-04-27_403897e3-dfcf-4b14-b907-d60450f757ff.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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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制定于 2007 年 1 月,本次修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补充。删除了原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及大股东报告的要求,仅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报告要求进行规定。对原 制度中重大事项的范围进行了重新梳理,层次更加明确。对原制度中涉及审批权限金额的说明予以删除,以《公司章程》为准。

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1 2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
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
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快速传递、
归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
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_“《公司章程》”_)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重新梳理文句及规章
制度索引
2 2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规定的为公司
内部各部门及分子公
司对于重大事项的报
告要求
3 2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
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
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
生时,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报告。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进行报告的制度。
原第三条、第四条内
容重复,且原制度直
接向董事会报告的方
式实际操作上不可行
4 2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删除对控股股东及大
股东的要求,仅规定
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
的人员。
公司内部报告程序
本条并入第三章 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5 2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删除 保密规定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中规定,
此处不再重复,本制
度仅对报告程序进行
规定
6 2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
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
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
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删除 目前公司并未按此执
行,建议删除
7 2 新增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
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对原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进行分类说明,
层次更加清晰
8 3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
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
整地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五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
报告义务人与前文重
复,且上市公司的三
会决议属于正常披露
内容,不属于报告程
序,这里不再展开说
9 3 (六)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资行为;
3、提供财务帮助
及公司内部重大投 第六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对本章节进行重新梳
理分类说明
依据《上市规则》9.1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0 4 (七)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技术转让;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前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对本章节进行重新梳
理分类说明
依据《上市规则》10.1
11 4 (八)涉案金额超过_1000_万元_,_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_10%_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十)公司业绩预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删除 以修订后的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相
关内容代替
12 4 (十四)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第八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对本章节进行重新梳
理分类说明
依据《上市规则》
11.12.5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12、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3 4 (十五)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十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_,_对公
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
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二十二)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三)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第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更正;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由5%以下增持至5%或以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
对本章节进行重新梳
理分类说明
依据《上市规则》
11.12.7
(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
(二十八)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5%;
(二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
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股份的情况拟发生重大变化,需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或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的;
(十一)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4 5 新增 第十条 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董监高、股东拟自愿承诺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四)公司董监高、持股_5%_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违
规增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六)公司董监高、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申请、报
备等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七)公司出现应当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
(八)单独或合计持股_3%_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本章节进行重新梳
理分类说明
依据《上市规则》第
十一章11.12.7
15 6 新增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事项: 依据《上市规则》7.5
(一)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
(二)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三)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四)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五)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6 6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
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
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
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该
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被解除、
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
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
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
情况。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及的时候及
时向公司报告:
(一)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
审批程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
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重大事项时;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
17 6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涉及的交 删除 以达到《上市规则》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的要求为准,原规定
的5%不到披露标准,
且并不是所有的交易
都需要进行十二个月
连续累计
且修订后第三条已规
定适用范围,故本条
不再重复
18 6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涉及的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二)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披露标准依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具体额度依据《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
为准,此处不再重复
19 6 新增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及其
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明确证券事务部为信
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20 7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
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
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
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
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
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
有关的书面文件一并报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21 7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事项
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尽心分析和判断。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事项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
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报
告义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知悉相关情况之后需综合分析重大事项
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判断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及审批程序,
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四十五

需要履行信披程序的
事项必须向董事长汇
22 7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
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
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
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知悉不报、故意拖延、拒绝配合、工作失职等情
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受到证券
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对内处罚以监管部门
认定为准
23 7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
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
度将予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实施,修订亦
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根据律师建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