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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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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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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制定于 2012 年 12 月,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14 修订)》对原制度进行补充及修订。同时删除了与《公司章程》重复的内容、前后重复的内容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的内容
| 序 号 |
页 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1 | 2 |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 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 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 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制度。 |
更新索引的法律法 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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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 |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可能导致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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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 |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
第三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 (三)~(五)在后 文有专门说明,此处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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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 |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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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2 |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本条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 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由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公司_10%_以上股份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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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3 |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_10%_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等。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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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3 |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制度 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 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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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3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持股_5%_以上的股东,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 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上述人员提交 《年度关联方声明书》,声明与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行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提交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的关联法人提交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九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应根据《年度关联方声明书》和产(股)权 结构图表等资料以及公司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 编制关联方名录,提交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阅,并及时向 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关联方名录至少应每季度更新一次,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录提交分管领 导审核后备案。投资证券部应及时将关联方名录发送公司管理层以及 各业务部门共同掌握。 |
删除 | 相关规则无此要求,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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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4 |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第八条 本办法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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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5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或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四)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 (五)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 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可能影响其独立的商业判断的董事。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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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5 | 第十三条 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300万元以下,且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足0.5%的关联交易。 |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_30_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_300_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_0.5%_以上的关联交易。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十八、 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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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5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
《上市规则》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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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6 |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足 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高于300万元(含300万元)不足3000 万元,且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0.5%以上不足 5%的关联交易; (三)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 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四)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的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因特殊 事宜导致非正常运作,且基于股份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可做出判断 并实施交易; (五)导致对股份公司重大影响的非对价关联交易。 |
第十三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金额在_3,000_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_5%_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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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6 |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授权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关联 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高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占 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高于5%(含5%)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三)虽属于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判断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 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 (四)属于董事会决定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或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关联交易由股东大 会审查并表决; (五)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
删除 | ||
| 15 | 6 |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 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
删除 | ||
| 16 | 6 | 第十七条 属于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规定进行。 |
删除 | 不属于董事会权限 的即总经理权限,此 处不再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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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7 | 第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就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做 出合理判断并决议;若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做出报股东大 会审议的决议并在决议中确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地点、议题并于 次日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应明确 说明涉及关联交易的内容、性质及关联方情况。 |
删除 | 董事会、股东大会流 程以相关议事规则 为准,此处不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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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7 | 第十九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保证独立董事及监事的 参加并发表公允性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认为合适的情况下, 均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就此提供专业意见,聘请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发生前条所述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同时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 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 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二十五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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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7 | 第二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_300_万元 且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_0.5%_以上的关联交易 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高于_3000_万元且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在_5%_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独 立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删除 | 详见修订后第十三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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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7 | 第二十一条 应予回避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后,就关联交易讨论前 表明自己回避的情形;该董事未主动做出回避说明的,董事会在关联 交易审查中判断其具备回避的情形,应明确告知该董事,并在会议记 录及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该事由,该董事不得参加关联交易的表决。 |
删除 | 详见修订后第九条 | |||
| 21 | 7 |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及列席的监事会成员,对关联董 事的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公允 意见,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应立 即建议董事会纠正。 |
删除 | 无需对回避情况发 表意见,对关联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的相 关要求详见《独立董 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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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7 |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可以就关联交易的判断聘请律师或注册会计 师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关联交易回避条件的股东应在大会就该事项表决 前,明确表明回避;未表明回避的,董事会可以要求其回避,或单独 或合并持有_5%_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临时向大会提出要求其回避的 议案,该议案的表决应在关联交易议题的表决前作出;被董事会要求 回避的或决议所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董事会要求或该决议违背章程 及本办法,可以在关联交易的表决之后,向股东大会提出异议并获得 合理解释,但不影响关联交易决议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前条规定适用于授权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违背本办法相关规定,有关的董事及股东未予回避的, 该关联交易决议无效,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经司法裁判、仲 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有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失负责。 |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二十七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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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 8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前述职权,应以勤勉尽责、公司利益至上的 原则进行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意见。 |
删除 | 董事勤勉尽责要求 在《公司章程》中已 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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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8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违背章程及本办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独立董 事、监事会可以就此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予以讨论。 |
删除 | 相关法规无此要求 | |
| 25 | 8 |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中确立为总经理即可决定并实施的关联交 易,需在有效交易关系确立后的_3_日内报告董事会做事后审查。 |
删除 | 相关法规无此要求 | |
| 26 | 8 |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可能 的关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本办法审 核。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前条报告义务 的,考察公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董事会可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向股东大会报 告义务,考察公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股东大会可给予相应处分。 |
删除 | 相关法规无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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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8 | 第三十三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须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_30_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_300_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_0.5%_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_3000_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_5%_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 |
删除 | 详见修订后的第十 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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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9 |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七)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 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三十五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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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9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履约能力的分析;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 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六)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 转移方向; (七)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 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 (八)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 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九)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 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十)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十一)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 其他内容。 |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三十六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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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10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提供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标准的,适用于该条的相关规定。已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制度规 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10.2.10 |
9 / 11
| 31 | 10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 并按照连续_12_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1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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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计算范围。 | ||||||
| 32 | 10 |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至第(十四)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 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 项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购买原材料、燃料与动力;销售产品 与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为日常关联交易时 ,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 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 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1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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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11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_3_年 的,应当每_3_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1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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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11 |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 要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指引》已不再对(四) 要求履行豁免程序 |
10 / 11
| 35 | 11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以中国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办法将予及时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律师建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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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