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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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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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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制定于 2012 年 12 月,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14 修订)》对原制度进行补充及修订。同时删除了与《公司章程》重复的内容、前后重复的内容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的内容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1 2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
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
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
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制度。
更新索引的法律法
规名称
2 2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可能导致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十二条
3 2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三)~(五)在后
文有专门说明,此处
删除
4 2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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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本条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
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由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公司_10%_以上股份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八条
6 3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_10%_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九条
7 3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制度
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
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十一条

2 / 11

8 3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持股_5%_以上的股东,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
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上述人员提交
《年度关联方声明书》,声明与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行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提交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的关联法人提交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九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应根据《年度关联方声明书》和产(股)权
结构图表等资料以及公司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
编制关联方名录,提交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阅,并及时向
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关联方名录至少应每季度更新一次,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录提交分管领
导审核后备案。投资证券部应及时将关联方名录发送公司管理层以及
各业务部门共同掌握。
删除 相关规则无此要求,
删除
9 4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十二条

3 / 11

10 5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或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四)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
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可能影响其独立的商业判断的董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六十条
11 5 第十三条 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300万元以下,且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足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_30_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_300_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_0.5%_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十八、
十九条
12 5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上市规则》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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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6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足
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高于300万元(含300万元)不足3000
万元,且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0.5%以上不足
5%的关联交易;
(三)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
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四)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的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因特殊
事宜导致非正常运作,且基于股份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可做出判断
并实施交易;
(五)导致对股份公司重大影响的非对价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金额在_3,000_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_5%_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二十条
14 6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授权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关联
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高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占
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高于5%(含5%)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三)虽属于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判断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
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
(四)属于董事会决定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或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关联交易由股东大
会审查并表决;
(五)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删除
15 6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
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删除
16 6 第十七条 属于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规定进行。
删除 不属于董事会权限
的即总经理权限,此
处不再强调

5 / 11

17 7 第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就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做
出合理判断并决议;若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做出报股东大
会审议的决议并在决议中确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地点、议题并于
次日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应明确
说明涉及关联交易的内容、性质及关联方情况。
删除 董事会、股东大会流
程以相关议事规则
为准,此处不再重复
18 7 第十九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保证独立董事及监事的
参加并发表公允性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认为合适的情况下,
均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就此提供专业意见,聘请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发生前条所述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同时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
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
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二十五
19 7 第二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_300_万元
且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_0.5%_以上的关联交易
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高于_3000_万元且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在_5%_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独
立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删除 详见修订后第十三
20 7 第二十一条 应予回避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后,就关联交易讨论前
表明自己回避的情形;该董事未主动做出回避说明的,董事会在关联
交易审查中判断其具备回避的情形,应明确告知该董事,并在会议记
录及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该事由,该董事不得参加关联交易的表决。
删除 详见修订后第九条
21 7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及列席的监事会成员,对关联董
事的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公允
意见,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应立
即建议董事会纠正。
删除 无需对回避情况发
表意见,对关联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的相
关要求详见《独立董
事制度》

6 / 11

22 7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可以就关联交易的判断聘请律师或注册会计
师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关联交易回避条件的股东应在大会就该事项表决
前,明确表明回避;未表明回避的,董事会可以要求其回避,或单独
或合并持有_5%_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临时向大会提出要求其回避的
议案,该议案的表决应在关联交易议题的表决前作出;被董事会要求
回避的或决议所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董事会要求或该决议违背章程
及本办法,可以在关联交易的表决之后,向股东大会提出异议并获得
合理解释,但不影响关联交易决议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前条规定适用于授权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违背本办法相关规定,有关的董事及股东未予回避的,
该关联交易决议无效,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经司法裁判、仲
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有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失负责。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二十七
23 8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前述职权,应以勤勉尽责、公司利益至上的
原则进行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意见。
删除 董事勤勉尽责要求
在《公司章程》中已
归档
24 8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违背章程及本办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独立董
事、监事会可以就此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予以讨论。
删除 相关法规无此要求
25 8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中确立为总经理即可决定并实施的关联交
易,需在有效交易关系确立后的_3_日内报告董事会做事后审查。
删除 相关法规无此要求
26 8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可能
的关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本办法审
核。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前条报告义务
的,考察公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董事会可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向股东大会报
告义务,考察公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股东大会可给予相应处分。
删除 相关法规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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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8 第三十三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须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_30_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_300_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_0.5%_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_3000_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_5%_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
删除 详见修订后的第十
一条
28 9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七)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
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三十五

8 / 11

29 9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履约能力的分析;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
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六)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
转移方向;
(七)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
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
(八)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
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九)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
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十)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十一)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
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三十六
30 10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提供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标准的,适用于该条的相关规定。已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制度规

。已经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10.2.10

9 / 11

31 10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
并按照连续_12_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10.2.11
计计算范围。
32 10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至第(十四)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
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
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购买原材料、燃料与动力;销售产品
与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为日常关联交易时
,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
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
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10.2.12
33 11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_3_年
的,应当每_3_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10.2.15
34 11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
要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指引》已不再对(四)
要求履行豁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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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1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以中国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办法将予及时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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