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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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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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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于 2012 年 8 月,证监会 2014 年 10 月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本次修订以最新颁 布的法规作为依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一个附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具体细节性 操作可归入流程手册类文件中,不用在本议事规则中体现。与《公司章程》重复的内容删除。文中前后重复的内容删除。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 容删除。
|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1 | 2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上市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 第二条 |
| 2 | 2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因《公司法》 (2006版) 在2013年修订时导致 序号有调整,故此处删 去序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 第四条 |
| 3 | 3 |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删除 | 《公司章程》已有,不 再重复 |
| 4 | 4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天津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天津证监局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 第十条 |
| 5 | 5 | 第十五条 有下列(一)、(二)、(四)、(六)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 (三)、(五)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后按照《公司章 |
删除 | 本规则第四条已提到 出现《公司法》规定的 条件应召开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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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程》的规定召开或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本条不再重复《公司 法》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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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5 | 第十六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 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 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
删除 | 《公司章程》有规定的 不再重复 |
| 7 | 5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 保持一致 |
| 8 | 7 |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规则第六条所列的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 |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
第六条与《公司章程》 重复,已删 |
| 9 | 7 | 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序号调整 注:第十三条 提案的 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
| 10 | 5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
根据上交所《关于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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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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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当审议事项涉及到本规则第七十五条 所列的八种事项时,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 会通知。 |
知各股东。 | 取网络投票方式的业 务提醒》现在已经全面 网络投票,无需再发提 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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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5 |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 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还包 括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 员。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与《公司章程》内容重 复 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 年修 订)》第十八条进行简 化 |
| 12 | 6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 第十七条 |
| 13 | 6 |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有可能延期先不确定 召开日期的情形 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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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还应当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公布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第十九条保持一致 | |||
| 14 | 7 | 第二十四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 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 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
删除 | 内容与本规则修订前 第十一条重复,不再细 化说明,本条删除 |
| 15 | 7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删除 | 内容与本规则修订前 的第二十二条、二十三 条重复 |
| 16 | 7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
删除 | 与《公司章程》内容重 复 |
| 17 | 8 | 第二十七条 提议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 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可以 按照该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
删除 | 与本规则修订前第十 一条重复 |
| 18 | 8 | 第二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 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 |
删除 | 本规则仅规定股东大 会通知、召开流程,具 体审议细节按最新的 《上交所公告格式指 引》执行 |
| 19 | 8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 |
删除 | 本条在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中规定,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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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 在此处说明 | |||
| 20 | 8 | 第三十条 涉及增发股票、配股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 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
删除 | 以证监会相关报会材 料要求为准,不在此处 说明 |
| 21 | 8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 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 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
删除 | 以证监会和上交所的 利润分配要求为准,不 在此处说明 |
| 22 | 8 |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董事会提 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 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 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 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
删除 | 本规则仅规定股东大 会通知、召开流程,具 体审议细节按最新的 《上交所公告格式指 引》执行 |
| 23 | 8 |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 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本条以下同)候 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人数。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 |
删除 | 与《公司章程》内容重 复,且按照《公司法》 要求持股比例应为3% |
| 24 | 9 |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
删除 | 在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中体现,内容不再 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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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应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报送中国 证监会和天津证监局。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 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 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如本次股东大会尚选举董事,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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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9 |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 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 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提议 股东自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 资料。 |
删除 | 非强制要求,且公司股 东大会会议资料已在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 告,本条属于内部流程 要求,不必写在本规则 中 |
| 26 | 10 | 第三十八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 地点进行会议登记: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 凭证; (四)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 份证、持股凭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委托书授权的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 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代理人的身份证。 |
删除 | 与《公司章程》内容不 一致,且重复,删除 公司历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均按照监管要 求的格式写明委托出 席和网络投票的情况, 不在此处展开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工作指引(试行)》 已废止,上交所发布的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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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股东还可用信函或传真、网络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网络邮件 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办 法办理。 |
已多次修订,故在本处 会议登记的说明以每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 知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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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10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 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未注明的,代理人无权对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的内容进行表决。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四十八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删除 | 与《公司章程》内容重 复,删除 公司历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均按照监管要 求的格式最后附上授 权委托书,不在此处展 开说明 授权委托书无需提前 48 小时提交给公司, 可以参会前提供 |
| 28 | 11 | 第四十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 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
删除 | 《公司章程》有规定,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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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 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未在会议召开前四十 八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的; (六)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书,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未经过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 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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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11 |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 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 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删除 | 这块实际涉及《民法通 则》的内容,情况也会 分过错认定、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的行为等多种方式,比 较复杂,建议此处删除 |
| 30 | 12 |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删除 | 非强制要求,本章属于 内部流程要求,不必写 在本规则中 另外还有董监高列席 人员的签名册,这里也 没有写全 |
| 31 | 12 |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大会主持 人特别批准,需提交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 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 |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
会议登记终止后,就不 应再设特殊条款,应保 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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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 ||||
| 32 | 12 | 第四十四条 登记的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 会主持人许可。 |
删除 | 原因同上 |
| 33 | 12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 第二十条 |
| 34 | 12 |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
| 35 | 13 |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
| 36 | 10 |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后半句与修订前第四 十五条重复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
| 37 | 10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
| 38 | 12 |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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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大会主持人特 别批准,需提交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 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未登记的股东,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
规则(2014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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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13 |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
| 40 | 13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未设监事会 副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前文已规定,股东大会 还可以由监事会、10% 合计股东召集,这里删 除前半句 |
| 41 | 13 | 第五十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 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 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
删除 | 前文已有相关说明,不 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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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提议股 东,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 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 提议股东自行承担;提议股东也可以聘请公证人员参加会议,费 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 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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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13 | 第五十一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 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提议 股东,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 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 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提议股东也可以聘请公证人员参加会议, 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 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
删除 | 前文已有相关说明,不 再重复 |
| 43 | 14 | 第五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监事未到场时; (二)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
删除 | 不应有特殊情况,应按 股东大会通知要求准 时召开 |
| 44 | 14 | 第五十三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 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 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 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
删除 | 非强制要求,本条属于 内部流程要求,可在会 议召开时对审议细节 进行说明,不必写在本 规则中 |
| 45 | 14 | 第五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以及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 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 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
在第二十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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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监事会 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 独立报告。 |
||||
| 46 | 14 | 第五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 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 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
删除 | 合并到下一条,可删除 |
| 47 | 14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 亲自或指定与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 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 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
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具体是否可以回复的 原则可以在会议中进 行解释,不写入本规则 中 |
| 48 | 14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4]46 号――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4年第二 次修订)》中的第42条 |
| 49 | 15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 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 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关联股东明确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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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2、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3、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不得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对 征集投票权不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50 | 15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 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 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 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 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 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
删除 | 原因同上 |
| 51 | 16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 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 票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第三十五条进 行简化 征集投票权在《公司章 程》中有说明,不再重 复 |
| 52 | 16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
重复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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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53 | 16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第三十八条 |
| 54 | 17 | 第六十八条 根据本规则关于大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 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 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删除 | 属于出席人员,计入出 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条属于细节性流程 说明,不在议事规则中 体现 |
| 55 | 17 | 第六十九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 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 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删除 | 与前文内容重复,删除 |
| 56 | 17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 |
删除 | 与《公司章程》重复 |
| 57 | 17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
删除 | 与《公司章程》重复 |
| 58 | 17 |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删除 | 与《公司章程》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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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方 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59 | 18 |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删除 | 与《公司章程》重复 |
| 60 | 18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一)公司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务; (六)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 |
删除 | 根据上交所《关于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 取网络投票方式的业 务提醒》,已全部网投, 本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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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 ||||
| 61 | 18 | 第七十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 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 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
删除 | 本条为原《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内容,已废 止 且股东大会现行召开 方式必须为现场+网 络,不存在通讯的情况 |
| 62 | 19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删除 | 《公司章程》已有明确 规定,无需分类再重复 |
| 63 | 19 | 第七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
删除 | 因现在全面包括网络 投票,结果以上证信息 公司下发的为准,且通 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本条删除 |
| 64 | 19 | 增加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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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65 | 19 | 增加 |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第四十条 |
| 66 | 19 | 增加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第四十一条 |
| 67 | 19 | 第十章 股东大会纪律 | 整体删除 | 非强制要求,本章属于 内部流程要求,可在会 议召开时对相关细节 进行说明,不必写在本 规则中 |
| 68 | 19 | 第八十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 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 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 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 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
建议不邀请记者或提 议股东邀请的嘉宾,仅 限于公司董事会邀请 的人员 |
| 69 | 19 | 第八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
删除 | 本条并入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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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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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20 | 第八十二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 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 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 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 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 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
删除 | 第八十条已限定参会 人员,且第五十七条已 说明股东可以提问、董 监高负责回复的职责 本条建议删除 |
| 71 | 20 | 第八十三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 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
删除 | 可以作为会场纪律现 场宣布一下,非必要条 款 |
| 72 | 21 | 第八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 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
删除 |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 告中会议流程有说明 |
| 73 | 21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 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
删除 |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 告中会议流程有说明 另外也需宣读法律意 见书,也可以在最后统 一安排交流活动,此说 法不妥 |
| 74 | 17 |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第四十六条 |
| 75 | 22 |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
与《监事会议事规则》 说法相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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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76 | 22 |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上市公司可 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 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 报刊上公告。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 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 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 报刊上公告。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第五十一条 |
| 77 | 23 |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律师修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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