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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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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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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监事会议事规则》从监管层面来讲,是作为《公司章程》的一个附件,对《公司章程》中没有详细说明的监事会议事流程进行说明,并不 是对《公司章程》内容的重复,另外公司在2007 年制定本规则时考虑了提升当届监事会主席的重要地位,故原议事规则中反复出现监事会主席职责权 限等内容,这些描述在其他上市公司议事规则中是极少出现的,故基于上述两种情况本次修订中对原议事规则做了大篇幅的删减。
|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1 | 2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 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以下 简称“《示范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 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
按规则更新,本制度仅 对监事会召开程序做 规定 |
|
| 2 | 2 | 第二条 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独立行使监督职权。 | 删除 | 与章程重复 | |
| 3 | 2 | 第三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 删除(如不删除,监事数量需改成三名) | 与章程重复 | |
| 4 | 2 | 第四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出任,其 余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
删除 | 与章程重复 | |
| 5 | 2 |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
删除 | 与章程重复 | |
| 6 | 3 |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 删除 | 与章程重复 | |
| 7 | 3 | 第七条 除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事项外,监事会有权决定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
删除 | 与章程重复 | |
| 8 | 3 | 第八条 监事会决定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或委托的监事负责执 行。 |
删除 | 与章程重复 | |
| 9 | 3 |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人员 或者其他人员协助 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 范规则》 |
1 / 3
|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修改后 | 备注 | ||
|---|---|---|---|---|---|---|---|
| 10 | 3 | 第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 删除 | 本制度仅对监事会召 开程序做规定 |
|||
| 11 | 5 |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 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 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 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 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 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 范规则》(2006-05-12) 第九条 |
|||
| 12 | 5 |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 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监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行职权。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载明会议时间、授权范围、双 方签名,在会议上宣布后,交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本人因特殊 原因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委 托时,应出具委托书,载明会议时间、授权范围、双方签名,在 会议上宣布后,交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
错别字 | |||
| 13 | 5 | 第十九条 监事接到会议通知后,既无向监事会主席履行有关手 续,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的,应对监事会会议决定或决议 负连带责任。若因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 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
第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接到会议通知后,既未 向监事会主席履行有关手续,又无正 当理由,不参加会议的,应对监事会会议决定或决议负连带责任。 若因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错别字 | |||
| 14 | 6 |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
删除 | 与章程重复 | |||
| 15 | 7 |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如果监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 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 应永久保存。 |
错误标点 | |||
| 16 | 7 |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 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
删除 | 与章程重复 |
2 / 3
|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 ||||
| 17 | 7 |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授权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会议闭会期 间,行使部分监事职权。 |
删除 | 与章程重复 |
| 18 | 7 |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保 密,不得泄露。 |
删除 | 有专门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制度,不再重 复 |
| 19 | 7 |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与章程重复 |
| 20 | 8 |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 以连选连任。 |
删除 | 与章程重复 |
| 21 | 8 |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享有 下列职权: |
删除 | 本制度仅对监事会召 开程序做规定,不再强 调监事会主席的作用 |
| 22 | 8 |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基于委托关系,享有与监事会其他监事 同样的权力,承担同样的责任和义务。 |
删除 | 本制度仅对监事会召 开程序做规定,不再强 调监事会主席的作用 |
| 23 | 8 |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 代行其职权,但须出具委托书。 |
删除 | 本制度仅对监事会召 开程序做规定,不再强 调监事会主席的作用 |
| 24 | 8 | 第三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
删除 | 与章程重复 |
| 25 | 8 |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监事。 |
删除 | 与章程重复 |
| 26 | 8 |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连任期满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 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
删除 | 与章程重复 |
| 27 | 8 |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
删除 | 与章程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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