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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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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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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本办法公司制定于2005 年5 月,之后相继颁布了证监会2005 年7 月下发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交所2012 年6 月下发 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次修订以上述法规为修订依据,主要内容与上述法规保持一致。文中涉及的证券事务部、 投资证券部统一模糊处理为证券事务部门。

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1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自律公约》、《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
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自律公约》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更新法规
2 2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
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和活动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
的管理行为。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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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三)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四)高效率、低成本。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
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
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四条
4 2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培养和提高投资者的忠诚度,提升公司的公信力;
(二)通过规范化、标准化、日常化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形
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社
会创造价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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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
竞争战略、营销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在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
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资
产重组、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
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各种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
息;
(三)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所共有的理念、价值
取向以及由管理制度和管理观念构成的管理氛围;
(四)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竞争
环境变化以及产业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六条
6 3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
(六)广告;
(七)媒体采访;
(八)媒体报道;
(九)邮寄资料;
(十)现场参观;
(十一)电话咨询;
(十二)路演。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一对一沟通;
(四)公司网站;
(五)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邮寄资料或上证e互动平台交流;
(八)现场参观;
(九)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十)说明会
或路演。
(十一)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更
新、合并部分沟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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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 第七条 《上海证券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指定的报纸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
应。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八
条、第九条
不明确指定报纸,为公
司后续工作开展提供
便利
8 4 第八条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
披露。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
沟通,并应特别注意应用互联网,建立和完善公司网站投资者关
系专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的网址是http://hitech-develop.com,公司投资者咨询专用邮
箱是[email protected]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
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
及时答复。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七
条、第十条
不指明网址和邮箱
9 4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九条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十九

混淆了对外信息披露
第一责任人是董事长,
此处删除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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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资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
整的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门
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的咨询;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
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10 4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二十
二条
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 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
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 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十)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
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
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二)其他有利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二十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 三条
11 5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分公司及公司的全体 券事务部门负责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对内信息沟通不属于
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泄露商业机密,这条指
各部门积极配合证券
事务部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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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与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交流和沟通。在开展重大的投
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门
应当以适当方式与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就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交流和沟通。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门
应当以适当方式与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就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交流和沟通。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部门统一称谓
13 5 第十三条 投资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性,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
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门
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
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二十
六条
原来的(三)(六)不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工作,有些公司专设投
关部门或岗位,职责应
该专一
14 5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和工作规范。
删除 由公司自由把握,不在
此处做强制要求
15 6 增加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
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
条。
16 6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与其他制度统一,律师
意见
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17 6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亦同。
起生效执行,修改时 与其他制度统一
18 6 增加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与其他制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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