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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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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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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本办法公司制定于2005 年5 月,之后相继颁布了证监会2005 年7 月下发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交所2012 年6 月下发 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次修订以上述法规为修订依据,主要内容与上述法规保持一致。文中涉及的证券事务部、 投资证券部统一模糊处理为证券事务部门。
|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1 | 2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自律公约》、《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 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自律公约》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
更新法规 | |
| 2 | 2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 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和活动交流 ,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 的管理行为。 |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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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 |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三)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四)高效率、低成本。 |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 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 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四条 |
|
|---|---|---|---|---|---|
| 4 | 2 |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培养和提高投资者的忠诚度,提升公司的公信力; (二)通过规范化、标准化、日常化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形 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社 会创造价值。 |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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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3 |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 竞争战略、营销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在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 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资 产重组、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 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各种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 息; (三)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所共有的理念、价值 取向以及由管理制度和管理观念构成的管理氛围; (四)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竞争 环境变化以及产业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六条 |
|
|---|---|---|---|---|---|
| 6 | 3 |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 (六)广告; (七)媒体采访; (八)媒体报道; (九)邮寄资料; (十)现场参观; (十一)电话咨询; (十二)路演。 |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一对一沟通; (四)公司网站; (五)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 (七)邮寄资料或上证e互动平台交流; (八)现场参观; (九)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十)说明会 或路演。 (十一)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更 新、合并部分沟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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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3 | 第七条 《上海证券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指定的报纸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 应。 |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八 条、第九条 不明确指定报纸,为公 司后续工作开展提供 便利 |
|
|---|---|---|---|---|---|
| 8 | 4 | 第八条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 披露。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 沟通,并应特别注意应用互联网,建立和完善公司网站投资者关 系专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的网址是http://hitech-develop.com,公司投资者咨询专用邮 箱是[email protected]。 |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 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 及时答复。 |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七 条、第十条 不指明网址和邮箱 |
|
| 9 | 4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
第九条 |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十九 条 混淆了对外信息披露 第一责任人是董事长, 此处删除第一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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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投资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 |||||
|---|---|---|---|---|---|
|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 | |||||
| 整的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 |||||
|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 |||||
| 料,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 |||||
|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门 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
||||
| 的咨询; |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 ||||
|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 |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 | ||||
| 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 ||||
|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 |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 ||||
| 10 | 4 |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 |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二十 二条 |
||
| 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 | ||||
|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 | 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 | ||||
| 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 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 | ||||
|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 | 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 ||||
|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 ||||
| (十)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 | |||||
| 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 |||||
|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 | |||||
| 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 |||||
| (十二)其他有利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 |||||
|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 |||||
| 关系工作指引》第二十 | |||||
|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 | 三条 | |||
| 11 | 5 |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分公司及公司的全体 | 券事务部门负责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 对内信息沟通不属于 | |
| 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
泄露商业机密,这条指 | |||
| 各部门积极配合证券 | |||||
| 事务部门工作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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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5 |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与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交流和沟通。在开展重大的投 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门 应当以适当方式与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就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交流和沟通。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门 应当以适当方式与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就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交流和沟通。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
部门统一称谓 | |
|---|---|---|---|---|---|---|
| 13 | 5 | 第十三条 投资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性,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 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门 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 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第二十 六条 原来的(三)(六)不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工作,有些公司专设投 关部门或岗位,职责应 该专一 |
||
| 14 | 5 |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和工作规范。 |
删除 | 由公司自由把握,不在 此处做强制要求 |
||
| 15 | 6 | 增加 |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 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 条。 |
||
| 16 | 6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与其他制度统一,律师 意见 |
||
| 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
| 17 | 6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亦同。 |
起生效执行,修改时 | 与其他制度统一 | |
| 18 | 6 | 增加 |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与其他制度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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