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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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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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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制订于 2005 年 5 月,上交所 2010 年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2013 年发布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本次修订在原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 2005 年后颁布的两项法规的相关内容。另目前流程已全面 实现网上申报,原纸质报送的相关说明删除。

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1 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
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
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
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文
件名
2 5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
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上市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
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第一条
3 6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原
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10 天时间到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
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在公司以外的其他上市
公司、拟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司
证券事务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
为指引》第四十条
证券事务部门。
4 3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公
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
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 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前述比例要求的,公司将及时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范围不全,按《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
作指引》进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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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页码 原内容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5 4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公
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
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以会
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
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第十
五条
6 3 增加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
织的培训。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第一条
7 2 第三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
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第九
8 3 增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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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9 2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
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
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第十
一条
10 4 增加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 年的,不得再连续在
公司继续担任独立董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第十
四条
11 3 第七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天津
证监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持有异议的,应同时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公司
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
内,由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
工作指引》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第一
至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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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如本次股东大会尚选举董事,可作为公司董
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现已全面实行网上申
报,也无需向证监会和
证监局提报
12 4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与公司董事的选举表决要求相同。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选举分累计投票
和逐项表决,不同人
数、不同公司要求不一
样,本条前半句删除
13 4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
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
1/3 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
辞职之日起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第十
七条
14 4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
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 日内辞去独立
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 日内启动决策程
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第十
六条
15 4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
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五项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书面
同意。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
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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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
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1/2 以上同意,行使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16 5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或与关联自然人达成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七)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第六条
17 5 增加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第六条
18 6 第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补充。必
要时公司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补充。
必要时公司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至少保存5
年。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第七条
19 8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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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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