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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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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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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专门下设工作机构,其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即可,无需由股东大会层面决定,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层面 降至董事会层面。另提名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任命,公司实际操作中也是这么做的,原议事规则中由提名委员会选举的条文需要修订。与《公司章程》 重复的内容删除。
|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修改后 | 修改后 | 修改后 | 备注 | |
|---|---|---|---|---|---|---|---|---|
| 1 | 2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 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 |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
原第一、第二条合并 | ||||
| 2 | 2 |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
删除 | 原第一、第二条合并 | ||||
| 3 | 2 |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 责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对任免事宜提 出建议。 |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 下设专门办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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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 |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 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 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
删除 | 与章程诉讼部分内容 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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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2 |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提名委员会委员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 | 成员 由 |
3 名董事 组成, |
其中独立董事2 名 。 |
具体规则应该确定人 数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五十二条 |
1 / 7
| 6 | 2 |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委员会主席应由有相关知识及 工作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席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 一以上选举产生。 |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有相关知识及工作经验的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经委员 会推选,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 |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有相关知识及工作经验的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经委员 会推选,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简 化操作流程 |
|
|---|---|---|---|---|---|---|
| 7 | 2 | 第七条 当提名委员会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 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席职责。 |
删除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简 化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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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2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 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删除 | 本条为任职董事的条 件,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担任,这块要求其 实是和《公司章程》对 董事的要求重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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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3 |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 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 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提名委员会委员三年一届,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 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
第五条 前半条删除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原因同上条 | ||
| 10 | 3 |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 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 |
不能规定不履职,董事 辞职也要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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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3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 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
删除 | 本条内容已由修订后 的第一条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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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3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五十五条,修改前的 |
2 / 7
| (二)制定董事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 (四)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 (五)确定董事候选人,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 的建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职责权限没有包含高 管 |
|||
|---|---|---|---|---|---|
| 13 | 3 |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
删除 | 与第六章相关内容重 复 |
|
| 14 | 3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与《公司章程》中对董 事相关内容相同 |
|
| 15 | 4 |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 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 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删除 | 不能越级代替董事会 审批 |
|
| 16 | 4 |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与《公司章程》中对董 事相关内容相同 |
|
| 17 | 4 |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 层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 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
删除 | 本议事规则即规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聘流程,无需再强调 |
|
| 18 | 4 |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依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任提出书面建议; (二)依照书面建议中所设定的候选人条件提供初选名单,名 单应包含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内容; (三)在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后,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进行初审; (四)向董事会提出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五)依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相关后续工作。 |
增加 | ||
| 19 | 4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 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 |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召开前3 个工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 |
缩短通知时间,根据公 司需要再召开会议,减 |
3 / 7
|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并于董事会例会召开前举行。 董事、提名委员会主席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 会临时会议。 |
少会议召开次数的要 求 |
||||
|---|---|---|---|---|---|
| 20 | 4 |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 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其他事项。 |
删除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简 化操作流程 |
|
| 21 | 4 |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 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 意会议决议内容。 |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
传真表决就是通讯表 决,此处无需展开 |
|
| 22 | 4 |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
删除 | 缩短通知时间,便于公 司灵活安排 |
|
| 23 | 5 |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 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 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 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 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
应与《公司章程》规定 的通知方式一致 |
|
| 24 | 5 |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 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 案没有表决权。 |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
不是委员不可以表决 无需强调 |
|
| 25 | 5 |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 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 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表达其对会议议题的投票意见。 |
简化 | |
| 26 | 5 |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 删除 | 简化 |
4 / 7
|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 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
|||||
|---|---|---|---|---|---|
| 27 | 5 |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 票表决权。 |
删除 | 已与原议事规则第二 十四条合并 |
|
| 28 | 6 |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 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
删除 | 无需强调 | |
| 29 | 6 |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 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 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
删除 | 无需强调 | |
| 30 | 6 |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 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 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
删除 | 无需强调 | |
| 31 | 6 |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
删除 | 无需强调 | |
| 32 | 6 |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 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 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 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 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 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按自身的意见 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 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通 讯表决的方式。 |
简化 | |
| 33 | 6 | 第三十五条 如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 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
删除 | 无需强调 | |
| 34 | 6 |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 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 公布。 |
会议记录放入下一章, 后半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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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6 | 第三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 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 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执行性。 决议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委员出席情况、议题内容和 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
上一章已提到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
|
| 36 | 6 | 第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 |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 不指定具体人员,仅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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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 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
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
必须报送董事会做出 说明 |
|||
|---|---|---|---|---|---|---|
| 37 | 7 |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记录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 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整理后归公司档案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记录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 案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整理后归公司档案室保存,会议档案应永 久保存。 |
修订部门名称 | ||
| 38 | 7 |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 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 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 名委员会会议上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 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 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 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 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 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 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
删除 | 人员选聘,不是关联交 易,不存在回避的情 况,例如董事会选举董 事长,董事长也不用回 避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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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8 |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 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 会议记录; |
删除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简 化流程,且其他公司极 少有此规定,建议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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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
|||||
|---|---|---|---|---|---|
| 40 | 8 |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 行。 |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 行。 |
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执 |
职权下放至董事会 |
| 41 | 8 |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 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议事规则的修订事宜。 |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职权下放至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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