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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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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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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制订于 2010 年 4 月,本次修订在原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并按照律师建议对最后 三条通用性条款做了统一。
|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1 | 1 |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4号 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 提高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
更新法律法规条文 | |||
| 2 | 1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 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 影响时进行的问责 。 |
重新表述 | |||
| 影响时 | |||||||
| 3 | 1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 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 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
删除,不适用 | |||
| 4 | 1 |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 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 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 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
董事会无需逐级上报 | |||
| 5 | 1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
增加法律及公司内部 规定的依据 最后增加兜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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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 影响的。 |
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 制度》 等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重 大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 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
||||
| 6 | 2 |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 十五条、第十九条 |
|
| 7 | 2 |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并 |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 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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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用。 | |||||
| 8 | 3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 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 及与负责年报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
不明确具体处罚方式 责任人与修订后第三 条相统一 |
|
| 9 | 3 |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按照律师建议统一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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