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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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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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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原《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于 2011 年 4 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5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 理办法》,不再要求董事会秘书每年做述职,将董秘考核纳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整体考核中,本次修订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办法》对原工作细则进行补充及修订。

序号 页码 原内容(本列斜体下划线为删除内容) 修改后(本列斜体下划线为新增或修订后的内容) 修改后(本列斜体下划线为新增或修订后的内容) 备注
1 1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治理与运行质量,明确董事会秘
书的选任、履职、培训等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
2 1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应工作职权,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原第二条拆分成二、三
两条,对应《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第二条、第
三条
3 1 增加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4 1 增加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门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由董事
会秘书分管处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
系管理等事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
理办法(2015 年修
订)》第四条
5 1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取得深交所主板、中小
板的董秘证上交所也
认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
理办法(2015 年修
订)》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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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页码 原内容(本列斜体下划线为删除内容) 修改后(本列斜体下划线为新增或修订后的内容) 修改后(本列斜体下划线为新增或修订后的内容) 备注
6 1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何一种
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修订后序号有
变动,此处不再引用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
理办法(2015 年修
订)》第七条
7 2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上
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参加上交所认可的资格培训,
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由监管机构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
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此条与后文内容有重
复,合并至第四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
理办法(2015 年修
订)》第二十七、二十
8 3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主动参加上交
所实施的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按时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
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
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删除 自2015年起不再对董
秘进行履职考核
9 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三个月内,或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 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已经不再存在首发的
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
理办法(2015 年修
订)》第五条
10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删除 根据最新的临时公告
要求,目前已无需提交
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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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页码 原内容(本列斜体下划线为删除内容) 修改后(本列斜体下划线为新增或修订后的内容) 修改后(本列斜体下划线为新增或修订后的内容) 备注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
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11 5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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